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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问题
04-24 18:44 悬赏 0 发布者:我要懂法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律师,您们好!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89]253号)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请教:该复函规定有没有失效?能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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