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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如何计算补偿金?

 04-28 01:16  悬赏 20  发布者:FING75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东莞 回答:(1)
我是1995年7月进入本单位工作的,1998年单位办理了医保、社保。200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并以每年500元给了补偿。
     2005年1月又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是原来的职工,已改为劳务工。在2005年7月原单位又把我们这些人转去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至今。
     在2008年到现在我已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到2011年3月,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单位说劳务工只能签固定期限,我不同意签固定的,后来单位干脆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准我进门口,所以我现在无上班。
    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是单位到期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执行单位工作年限还是仅仅只计算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工作年限? 
    单位现在给了我3.5个月的补偿金,这是从08年开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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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李国律师
  • 电话:13717117838
  • 259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4月28日 13时46分
经济补偿按执行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你们单位的做法有规避劳动法的嫌疑,建议聘请律师代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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