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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被迫退回,国法何在?

广东-广州 05-02 10:28  悬赏 10  发布者:金金人人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的合同要两年后才到期。2011年3月16日用工单位说我工作技能没有达到企业的派遣要求和并

且不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要求我退回派遣中心(用人单位)。
派遣中心要求我培训一个月和签到不签到当旷工累计旷工三次作解除劳动合同。签到期间发当地

最底工资标准1100元。我要求在用工单位的基本工资,而用工和用人单位都不理睬。
但我已经查过用工单位将我退回的理由在劳动法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下是不成立的。而用人和

用工单位强行要求我执行。
我觉得用人和用工单位有意串通而目的是要我自己自动解除合同而逃避经济补尝金。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派遣中心(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和考试吗?用工单位是否已经同我解除劳动合

同?我可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尝金吗?用工和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
以上的事我已经和用人和用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过。而用人单位的答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以我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将我退回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要另行安排我工作,不是原用

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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