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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延迟支付的补偿是否还有效?

北京 07-09 12:07  悬赏 5  发布者:sywb 给我留言  回答:(9)
用人单位7.8.9三个月的工资都是过了工资支付日一个月,半个月才支付;10.11.12.1.2.3各月的工资都是只支付了60%,另40%分季度,(10.11.12)的1月底和(1.2.3)的4月底分别支付了一次。

如果25%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仲裁,7.8.9三个月工资的25%的补偿,10.11.12.1.2.3各月的工资未及时支付部分的的25%的补偿。


盼复,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好像说的的是逾期不支付才加付50%-100%赔偿金。如果申请仲裁,我是不是不能提出赔偿金的要求,即便提出仲裁也不支持。如果是仲裁要求其支付足额的工资和加班费,他逾期不支付,我才能要求加付赔偿金。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也就是说通过仲裁我是拿不到加付50%-100%赔偿金。

但是,劳部发481号,我是可以同时要25%的补偿的。
但是,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481正处在拟修订当中,原因就是和劳动合同法有重复之处。另外北京市有个文件,好像是不支持25%了。
但是国家没有废止481,481是劳动部发的,如果地方行政法规和国家的冲突,应该遵从国家的,如果是这样,就应该有效。
但是,因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新法,新法优于旧发,如果是按北京地方的法规仲裁,25%就没有了。

非常想知道,25%还有没有!!!

有权威的回答没有!真急死了!!!!!!!



补充2: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劳部发481号是经过法定程序下发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在仲裁和审理中是不是应该遵循?
仲裁是不是准司法程序,如果是,就应遵循481号吧?即便不不遵,法院是不是也应该遵守?


补充3:481是行政法规,有劳动行政部门遵照执行。那么,是劳动仲裁遵照执行?还是劳动监察遵照执行?还是监察仲裁都遵照执行。

85条说得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劳动监察责令。仲裁是不可以的。

补充4:
是不是可以理解《劳动合同法》85条和劳部发481号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把25%补偿这条改成了和《劳动合同法》一样的内容。
有人说新法优于旧法。但两者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所以没有可比性。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所以我认为还应该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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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9 12:23
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第85天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7-09 13:02
25%的赔偿金部分是归劳动行政部门管,所以很多地方的仲裁和法院不受理此项诉请,而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在现在经济形式不景气的情况下,基本上劳动者想主张该部分赔偿都不会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09-07-09 13:20
单位拖延支付工资的,必需予以给付,同时要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7-09 14:34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可协商、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法要求相关待遇
回复时间: 2009-07-10 05:42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7-10 13:08
       劳部发481号文件没有废除。现在还没有看到迟发工资给50-100%的裁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09-07-10 17:00
劳部发481号
回复时间: 2009-07-10 20:03
你好!
这个规定还是有效的!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09-07-21 22:16
您好!建议您带好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506号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为宜,委托律师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孙律师常年联系电话:135818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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