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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房地产纠纷的两次审理结果进行专业咨询

甘肃 05-07 16:52  悬赏 20  发布者:qqcsy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就一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向贵站咨询:
1996年前,甲委托他人(乙)为自己的房屋寻找买受人,后乙擅作主张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卖给了丙。后来甲发现自己的房屋住了人,便询问乙,乙却口头承诺一定不会亏待甲,因当时甲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更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向丙主张诉权。只好先收取了丙的2万元钱,但与丙一直未就房屋价款协商,更没有定立任何协议和合同。而乙也没有兑现对甲的承诺。(后甲得知乙收取了丙的3万元房款私用。
    2007年,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始取得房产证,取得所有权后,甲要求丙按照10万元房价款给付,丙说:当时乙承诺是5万元,拒绝偿付房屋价款。甲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判决认定该民事关系无效。
判决生效后,乙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第38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应当理解为房地产变动的结果条件,而非原因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况且,甲在起诉前,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双方当事人基于房屋买卖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条件已成就,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现就以下问题诚心请教:
   1.我不理解二审法院的原因条件和结果条件是什么概念?
   2.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意思判决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又如何理解第38条(六)项的规定?
   3.双方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如何让他们继续履行?
   4.二审法院认为:“甲在起诉前,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双方当事人基于房屋买卖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条件已成就。”那么,在没有取得产权证时如何主张权利,法院能够受理没有产权证房屋的纠纷案件吗?有诉权吗?
   5.双方由于没有任何协议,尤其就价款这个最重要的条件都没有协商,二审法院让他们继续履行?履行什么?按照谁的主张履行?
   就以上问题请教,请费心给予答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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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0 15:28
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解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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