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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未足额发放加班费

 05-10 14:02  悬赏 25  发布者:chenji……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珠海 回答:(2)
1995年入职一家合资企业,2002年因货量增多经常要加班至2007年8月从未发放加班费,也未给补休,只是每天超过两个小时以上的补个餐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部门经理答复:你们是计件的没有加班费。劳动合同上签的是5天8小时。2007年8月以后的加班就有加班费。我现在签了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律师:我手上只有2005年至现在的工资单,如果我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能得到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我能追回2002年至2007年8月的加班费吗?如果能我应该怎么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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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闵行区]
  • 戎双双律师
  • 电话:13524966522,QQ:1609065288
  • 1111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10日 14时24分
加班费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及依据,需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出现劳动争议,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0 14:15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仲裁要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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