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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05-11 12:00  悬赏 10  发布者:yangm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2)
我于2010年11月24日进入现在的天鸿尊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进入这家公司前,我在以前的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一年半。
今年五月,我像公司询问为什么我没有享受到五天的年休假。
人事主管说我未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所以不能享受年休假。
我说我咨询过12333热线,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享受休假。
人事主管就说是12333的工作人员解释错误,或者我的理解错误,就是不肯给我休假。至今多次交涉无果。
我想询问,公司现在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已经损害了我的个人权益。
如果是的话,那我是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公司做经济补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徐汇区]
  • 李军律师
  • 电话:18917186208
  • 408255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11日 14时53分
公司做法违法,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不能据此提出解除。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1 13:29
你好!

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有权享受年休假,公司答复是错误的。
如果公司不提供年休假,应当按照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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