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借款合同纠纷求助

四川 05-14 22:21  悬赏 0  发布者:dcy959……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件经过如下:
借条的内容载明的内容:
  2009年7月16日向肖邦兰借款1350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 归还。借款人:旦长江 担保证人:旦长友 出具借条时间为2010年3月5日。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证人未出庭不采信,我为了避免被骗自我保护而签的担保证人理解为担保人。要我承担连带责任。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旦长友   汉族  35岁  干部
住址:四川省雷波县马颈子 联系电话:13795629599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肖邦兰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陈述如下:
事情原由:旦长江于2009年7月在肖邦兰处借钱时我不在现场并且不认识原告,事实上不清楚这件事。至于我在2010年3月5日旦长江写的借条上签的是“担保证人”,而不是肖邦兰起诉的“担保人”,特此请法院认真审核。
事情经过:2010年3月5日肖邦兰、张老五(张孝平)及旦长江等一行共四人开车到马颈子曲依乡找到我。肖邦兰说作为朋友再帮旦长江一次,自愿借10万元给旦长江投资海湾乡白杨村张老五采石场作为股金赚钱后以便还以前借的钱,但要求我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回到雷波县城协商,而我看到肖邦兰态度诚恳、自愿尽力帮助其兄弟摆脱债务,并在不要利息的情况下答应担保。同时肖邦兰要求我对旦长江以前借的钱也要马上签字担保,我声明以前借钱时我不在现场,只听说借钱买了辆“吉列金钢”小车,我不是当时双方在场证明人或担保人。声明必须在肖邦兰10万现金交到我手上以后,才同意担保以前借的钱,否则要求写借款协议书。肖邦兰说不用写并且没纸、笔太麻烦另外家里有事着急赶回去,打交道这么久了如果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话10万元投资款就不借了,她承诺一周后把10万元现金经过我手转交旦长江。由于我从来不认识肖邦兰、不了解此人诚实守信程度不敢提前签字,兄弟说绝对可信任。签字时为了防止肖邦兰承诺的10万现金不送来,还款到期后还不了钱起诉旦长江和我,所以我签的是“担保证人:旦长友”,并不是肖邦兰所诉的担保人。肖邦兰正是利用了兄弟对她的信任和对投资款的急切需求而达到欺诈的目的。因我兄弟无正当职业还钱有点困难,肖邦兰所以设了一个骗局让我签字。。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被答辩人肖邦兰作不良企图及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条:(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证人证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则,撤消被答辩人肖邦兰对我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云南永善县人民法院
 附:1、证明人材料 
   
答辩人:旦长友
2011年3月10日


证 明 材 料
证明人:卢体尔 男  彝族  48岁  
职业:雷波县曲依乡人民政府乡长   电话:13778646266
住址  曲依乡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2010年3月5日星期五中午我和我乡副书记旦长友及安寨坪村村长曲比达夫在乡上办事,旦书记家兄弟和另外3个人来找他。其中1个是雷波白杨村的张老五,另外两个是云南的女的姓肖,男的姓黄是开车的。旦书记在乡上的会议室接待了他们并打了一件啤酒邀请我和曲比达夫去喝。他兄弟介绍说肖老板准备借10万元给他在海湾乡白杨村张老五他们的采石厂入10%的股份,并且不要借款利息,但要求他的哥担保。我私下告诫旦书记可能没这么好的事。但他说他兄弟的事不能不帮,并且他们关系不错以前借过钱打过交道。后来下午他们坐车回雷波了,我自己一人开车回去的。大概过了一周乡上正在搞计生三查,旦书记说姓肖的老板把钱办妥了,要求请假到永善县去拿10万元钱,因为是担保必须去。因工作忙,直到中午才请假去。同时要求他第二天一早买点菜赶回乡上。
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卢体尔
                    年  月  日

证 明 材 料
证明人:曲比达夫 男  彝族  30岁  
职业:雷波县曲依乡安寨坪村村长   电话:13881488065
住址  雷波县曲依乡安寨坪村
  2010年3月5日星期五中午我在乡上找副书记旦长友及乡长卢体尔办事,旦书记家兄弟和另外3个人来找他。旦书记在乡上的会议室接待了他们并打了一件啤酒邀请我和曲比达夫去喝。据他兄弟介绍有个是雷波白杨村的张老五开采石厂,另外两个是云南的女的姓肖,男的姓黄是开车的。他兄弟介绍说肖老板准备借10万元给他在海湾乡白杨村张老五他们的采石厂入10%的股份,并且不要借款利息,但要求他的哥担保。后来下午他们坐车回雷波了。
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曲比达夫
                  年  月  日



证 明 材 料
证明人:张松 男  汉族  35岁  
职业:雷波县锦城中心镇副镇长  电话:18981565379
住址 雷波县锦城镇 
 2010年3月份的一天的下午我正在开会,旦长友打电话叫我去彝风吃饭、陪云南的2个朋友喝点酒。开完会后我就去了,其中有个是海湾乡白杨村开采石厂的张老五我认识,还有他兄弟旦长江,其它还有一男一女我不认识。在饭桌上听说那女的姓肖是永善县的床垫老板,准备自愿借10万元给旦长江投资张老五的采石厂。采石厂分红后,旦长江还以前买车借肖老板的钱,但要求旦长友做担保人。还有那个男的姓黄是云南省永善县的驾驶学校教练。吃完后我有事就走了。
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张 松
                      2011年3月10日


证  明 材 料
证明人:张孝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雷波县人、家住雷波县海湾乡白杨村1组
2010年3月份因我采石厂要重新办证开采,因合伙人变化需要把以前海湾乡白龙村郑老八的合伙费(股份)尽快结清。由于我没资金需要10万元才能正常运转,所以托人到处找投资老板入股出让10%股权。后打电话找到肖邦兰到雷波县海湾乡白杨村采石厂实地查看,看后她说可以投资,作为朋友愿意再帮旦长江一次,借10万元钱给旦长江投资石厂,以便还以前借的钱。但前提是要求旦长江哥哥担保,不然的话不借。由于电话打不通就开车去了马颈子曲依乡找旦长友协商。旦长江介绍了来人肖老板及黄师,说明了来意。其兄旦长友在曲依乡的会议室接见了我们4人,并邀请卢乡长及另外一个人一起陪酒并介绍入股的情况。肖邦兰在曲依乡当众承诺自愿借10万元现金给旦长江投资石厂不要利息,前提条件是旦长友作为担保人,采石厂分红后连同以前借的钱一起还。我和旦长江要求在两年内还清,肖邦兰要求一年内还。
 当天下午回到雷波请肖老板吃饭,吃饭时旦长友叫来锦城镇的张松来陪,并介绍了事情的原因。饭后旦长友要求证实是否真有办石厂的事实,要求看相关的协议属实后才同意担保投资办石厂的10万元钱。因为他本人也没其它经济来源,必须保证旦长江有正常经济收入。看后证明属实,同意担保。但肖邦兰来她也没这么多现金,需要回永善去贷款,时间需要5、6天,贷出来后马上送过来,当面点到旦长友手上。同时要求旦长江对以前借的钱今天打张条子,其兄旦长友在上面签字担保。旦长友说以前借的钱他不在现场,只知道旦长江借钱买了辆小车,只能证明有这么回事,要么定个协议。但肖老板说永善有事忙着回去,车上纸又没有,打了这么多交道如果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就算了。随后我说:“你们慢慢商量我回去了。”
改天我打电话给肖老板说如果几天内不把钱送来我就把股份卖给其他人。她说没问题等几天就可以送过来,正在办理相关手续。随后隔了1天旦长江说永善打电话过来要求把采石厂的事落实好,给我协商让我宽限几天,并约定交了定金5000元。并在溪洛渡大酒店旁的打字店拟了一份合同,其他当事人有刘永波、陈云、苏幺哥。由于旦长友要求对入股的钱进行监管要求协议不能写旦长江的名字,分红时必须经过他的手。
又等了6、7天旦长江说肖老板说她通行证被小偷撕了,叫我们叫上旦长友带上身份证过去拿钱(因钱多要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肖老板)。当天我们包了海湾乡付开国的小车过去,过去才证明原来是个骗局,不仅不借钱连小车也扣压不还。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并对所说的话负责。
              证明人:张孝平
              2011年5月2日
借条的内容载明的内容:
  2009年7月16日向肖邦兰借款1350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 归还。借款人:旦长江 担保证人:旦长友 出具借条时间为2010年3月5日。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证人未出庭不采信,我为了避免被骗自我保护而签的担保证人理解为担保人。
我兄弟的答辩如下: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旦长江  汉族  29岁  农民
住 址: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杨村三组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肖邦兰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2009年7月借钱时我哥旦长友并不在现场,事实上不是证明人也不是担保人。
二、本案涉及被答辩人肖邦兰所述借款时间、次数、金额、地点与事实不符。
三、本案涉及被答辩人肖邦兰作有欺诈行为及不良企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以欺诈行为,签定的合同无效。
具体事实如下:本人与被答辩人肖邦兰原本是要好的朋友,以姐弟相称。2009年5月份的时候因做生意亏了向她借了5万元现金,后因为了还钱准备买辆新的小车跑生意,因为雷波的行情跑车一年能挣回购车本钱她就同意了。购车地点是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四公里半的骅风汽贸中心用肖邦兰信用卡转帐方式购买一辆“吉利金钢”小轿车,金额是55000.00元。总共欠被答辩人共计105000.00(拾万零伍仟元整)。当时同去买车有肖邦兰、谢兵、谢延超、黄天喜、吴三弟,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车购回来我跑了10天后打电话给她,说准备去西昌上户。她说不要上西昌的户,要上云南的户而且要上她的名字。因为我们关系好,加上是借她的钱买的车,彼此信任也就没防备被她骗。因此专门去西昌把购车发票转成肖邦兰的名字,不然无法在云南上户。上完户回来以后她就变卦了,要求我把购车款及先借的钱全部还她,否则不把车子还我。我本来借钱购车目的就是为了跑生意挣钱还帐,车没了我又无正当职业拿什么还钱。无正当职业后我只能打零工,只能勉强维持家中基本生活开支。几次去找她或者打电话叫她还车,她都置之不理。车里的装饰是我花了10800.00元,由于肖邦兰把车拿去用后不还我,到现在还欠段氏篷垫2600元的装饰费。
直到2010年3月5日她到雷波找到我说愿意再帮我一次,投资海湾乡白杨村采石场以便还她以前借的钱。我想如果真的能借钱投资就有固定的收入,把车还我后每年又可以挣几万,加上妻子可以挣些,别人还我一些钱2年内就能还清所有的帐了,我就答应了。但她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我哥或姐担保,因为他们有工作。我哥又不在县上电话又打不通,所以她要求去我哥上班的地方马颈子找他。所以我、张孝平、黄师及她开车去了马颈子找到了我哥旦长友商量。后回到雷波请她吃饭,并且我哥叫了1个朋友张松来陪酒。肖邦兰说没现金要到云南贷款,贷款要一周内才能把所有手续办好贷出来,贷出来后送到我哥旦长友手里。但要我哥对以前借的钱担保。我哥声明以前只听大家说我借钱买了辆小车,借钱时并不在现场、不知情,只能证明有这么回事,不是当事人、证明人及担保人。可以做担保人但前提是:必须是把10万元钱贷出来送到我哥手里投资采石厂才生效。我哥要求写个协议,她说没纸和笔没有必要搞那么复杂,简单写个借条就写以前借款的时间,承诺一周内一定把钱送过来。她承诺一年内10万元贷款利息她负责支付,她要求把以前借的钱打张共计135000.00元借条。如果这点诚意都没有,她就不借了。因为我借钱心切,加上对她的信任(因为我以前借钱时都没有打借条给她),所以我没和她争论关于借钱10.5万元的事实,在心里想多的3万元算利息。我哥要求写借钱的时间是去年借钱时间,落款时间是今天(2010年3月5日)。为防止借条出具签字后她又履行借钱的承诺,避免后患于是就写成了“担保证明人:旦长友”,没有按她的要求写成“担保人:旦长友”。 2010年3月12日肖打电话给我说事情办妥了,叫我和我哥把身份证带好过云南永善拿钱,她的小车的通行证被小偷撕了过来不方便。后我通知我哥请假从马颈子赶回雷波包了海湾付师傅的小车同张孝平一同4人去永善。谁知道她是骗我们几人的,她不借钱给我不说,小车也不还我,并且要我还135000元后才还我的小车,否则到期不还要后把我及我哥一同告上法院。欠帐还钱天经地仪我无话可说,但是我没借那么多钱是事实,小车她扣押了我失去了正当职业我拿什么还。现在连我购买的“吉利金钢”小轿车她也采取欺诈手段占为己用,要我为她买单,这天理何在。这之后我多次要车(包括打电话、发短信给她及她的朋友转告她还车)说还跑生意挣钱还她,她都不理。
综上所述事实,请永善县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特提出如下请求:
1、2009年借钱的时候我哥旦长友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的证明人或者担保人,事实不在现场;并且借条是肖邦兰采取欺骗手段的情况下签的 担保证人,应撤消对他的连带起诉。
2、我借肖邦兰钱是事实,但“吉利金钢”小轿车真正的购车车主是我,所以在诉讼中她回避借款用途。请县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宣布原告采取欺诈行为取得的135000元借据作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退还答辩人被肖邦兰扣押吉利金钢”小轿车。
 (2)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按照四川省雷波县当地最低每天包费计算误车损失费。
  3、借款金额是两次总计为105000元,请求法院将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合并执行。
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全部承担。
     
   此 致
云南永善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旦长江
2011年3月10日


我请问:1、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2、由于我县及我工作的乡镇边远由于修路等原因延迟投递,快件发出后又没通知我查收。我在签收快件一周内就寄出了上诉状。而对方法院执行局说“快件发出15天就按收到对待”对吗?剥夺了我二审机会,我该找法院上级还是同级检查院。
3、庭审中主审法官有明显诱导式提问,我兄弟一审未出庭(在民事调解中去了)在庭审中多次把我当成借款人,说我借对方13.5万元。并且把证人名字说错。甚至判决书中已是错误的“卢体尔”写成“卢尔体”。并且当初发传票举证通知书把另外的房屋诈骗合同纠纷的被告写成我们。后面询问一句弄错了打发了。
4、我父母已年老60多岁每月都给600生活费、妻子无工作、儿子在读书,目前集资建房欠款近10万元债,生活都主要靠我工资生活。而法院执行局动不动就说扣工资、冻结工资相威胁。而我兄弟购车目的就是挣钱还帐,由于没借到投资的10万元,车又不还,所以不务正业导致债务缠身,妻离子散。而我当初签字时妻子不知情,所以我面临较大的精神压力。看到网上前不久一个刚考上公务员的年青人因担保债务人跑了而自杀的事,我深有体会。请务必给我支招。谢谢谢谢!!!!又没钱请律师,当地也没律师事务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山东潍坊
广东深圳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保定
甘肃兰州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东营
人气:25165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26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3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12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63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1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