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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

广东-东莞 09-29 09:02  悬赏 10  发布者:刚出校门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08年毕业的本科学生.在毕业后就到虎门打工.经过人才市场的推荐,我到了现在这个印刷厂,初期约定,实习期给予1100快钱做'储干',刚过20天,我就被调任为人事(这个厂是小厂,仅有100多人,认识部门就1个人负责).在这个部门负责,刚过40天都就递交了辞职条,现在在隔递交辞职条的时间相隔已经有25天,在次期间我曾经多次请求离厂,都被老板拒绝,他的理由是:'你现在所处的职位不同,必须要有人接替之后在才能离开...'.请问我有受到侵害的权利了吗?如果有,是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我又该用什么方式得到补偿?如果没有,我现在请求离厂又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
问题补充:
我现在还是处于试用期,法律上面不是说,试用期间,只要能提前3天就可以辞掉走人.在这个试用期,我都提前25天,难道这样也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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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9 10:16
自己辞职没有补偿。
回复时间: 2008-09-29 11:24
你申请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单位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当。如果你解除合同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你可能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8-10-06 22:37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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