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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补偿

广东-深圳 09-29 10:25  悬赏 10  发布者:266727……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于2008年3月初入职公司并被派往外地办事处,今年9月底公司将办事处撤销,故将本人辞退,并以未达成公司业务员基本要求为理由,而公司实际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并未提出任何异意。期间并没有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只有一张入职申请表,也并没有为本人交缴社保,8月份以各种理由拖欠报销费用,工资等。 
  在此想请教下各位专业人士,此类情况公司因对本人做出何种赔偿?公司违返劳动法的何种条款(以备与公司沟通时做参考),在此先谢过各位专业人士

 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充分,因公司发了一分辞退报告,上面有标明入职日期及要求离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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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9 13:58
属于公司违约,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给予补偿和赔偿。
回复时间: 2008-09-29 10:27
可要求双倍工资,并交足社保费用。
回复时间: 2008-09-29 10:51

 1、工作后一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2、补交劳动保险。3、支付拖欠工资。4、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8-10-06 22:41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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