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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们有经济补偿吗?

 05-20 11:57  悬赏 60  发布者:opod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宜宾 回答:(2)
我们是川煤芙蓉集团下属红卫煤业公司职工。总共和红卫煤业公司签定了三份合同,最后一份2012年5月31曰到期。因2010年4月24日红卫煤业公司所在地红卫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导至矿井被水淹无法再恢复生产。所以5月底就被强行输送到离家较远的芙蓉集团下属川南建工公司上班,直至今年4月底红卫煤业公司突然出了个《红卫煤业动态》的一个文件把我们移交给川南建工,五险一金和工资由川南建工支付,人员也由川南建工统一管理,。红卫公司的理由是红卫煤业公司没得井巷建设的资质,川南建工有井巷建设的资质。请问红卫煤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我们能否要求终止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如何补偿?
问题补充:
但労动关系还在原公司,并且违反合同上的地点还在离家很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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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3日 11时20分
如果红卫煤业与川南建工是分别独立注册的公司,将你们的社保和工资关系转到川南建工需要先与你们解除合同,再有你们与川南建工签订合同,这一点上红卫煤业程序不合法。但是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因为发生透水事故因此合同无法履行,红卫煤业可以与你们解除合同,根据你们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这样你们的合同解除。是否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你们可以自己确定。我想红卫煤业也是出于对员工的安置目的这样做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解答。两个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又因离家太远了。所以我们只要求按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我们进行补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1 10:47
企业收购与兼并是可以的。你们的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已经由新单位承担,没有理由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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