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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高利贷导致的连环案(案情复杂,过程概要需耐心阅读)

 09-08 10:15  悬赏 25  发布者:darkme……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6)
一、我妈2008年出面借高利贷给老乡黄某,黄某表示很快可以还。我妈年岁已高,性格单纯老实,未有丝毫防范和警惕,所以在该次借贷到期前,又从另外一处借了高利贷来填这第一次借贷。之后至2011年间黄某一直拖延,期间我妈多次借高利贷来填前面的借贷。经过多次催促,黄某才写了三张欠条作为凭证;

二、2011年3月份,我妈最后以工资存折抵押并写好欠条,从韦某处借得27000元偿还之前的部分欠款后,就到临县都安县的佛寺里去念佛,存折一直抵押在韦某处,由韦某自行领钱;

三、我妈在佛堂念佛期间,大化县的陆某在佛堂得知我家的情况后,慢慢骗取我妈的信任后,声称可以帮我妈在法院告赢黄某,并以由其保管最为妥当为由将黄某写的三张欠条及户口本、身份证和医保卡等等证件拿去,之后我妈多次讨要这三张欠条时也一直拒不归还。2011年至2013年底期间,陆某多次以帮我妈告黄某有需要的借口,骗取钱财并领用我妈的医保卡;

2011年至2014年期间,陆某借口以前的高利贷债主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和法院立案抓我妈及冻结我妈的工资存折,需要花钱“销案”,继续骗钱;

四、我妈持有的一张2011.3.27开户的邮政储蓄卡,填写的办卡资料是很大可能是陆某代填的,之后被用作我妈的签名样本用于司法鉴定(即农X年签名样本1);

五、2013年中,我妈计算存折工资远远超过韦某的本金及利息之后,就想去跟韦某结算,陆某借口其他债主在找我妈,阻止我妈去结算韦某处的高利贷,一直拖延至年底。最后陆某让我妈以去挂失工资存折并办新的工资卡的方式来停止让韦某继续领钱,然后他就帮忙“保管”,却自己拿卡去偷偷领钱,还开通短息提示(2015.5.18于农行ATM机拍照),从2014年1月份起领取我妈工资卡的存款。

六、工资存折2013年11月25日被挂失之后,2014年5月份韦某就到法院起诉,陆某请了都安县律师韦X文为我妈辩护,2014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数次到我家所在地马山县开庭、询问,陆某及律师韦X文都未将当时详细情况明确告知我妈,我妈多次要求法院复印相关文件记录及材料也被他们拒绝,导致我妈手上仅有法院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直至2014年底她不得已才找到一直在外地打工并被她隐瞒情况的我求助、咨询律师覃X并于2015年5月份聘请覃X替换韦X文后,才在律师覃X的帮助下拿到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了解到之前的案情。

当时,我妈生活费及来往路费都是由本人提供,她曾多次向陆某、律师韦X文提及没有生活费,陆某、律师韦X文欺骗我妈工资卡已经被冻结并拒绝交还工资卡,并说向法院提生活费的问题会影响办案,而法院未曾主动告知我妈她工资卡的相关情况。导致2014.年1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我妈的工资存款均处于在我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除了法院强制扣划的11425元,其余存款41790元(不含因此支出的手续费和短信费约200元)均被陆某盗领,最后只剩余7元。

期间,陆某也一直以办案需要花钱为借口,不断骗钱并要我妈写欠条。还诱骗我妈让我借朋友的钱,然后汇款近4万给他用来“办案”。当时陆某的父亲在大化和南宁住院一年多,女儿上大学,费用紧迫,因此就跟我妈要钱,甚至2014.7.31开庭后,汇款给他代交的取证鉴定韦某取款凭证笔迹的鉴定费也被他挪用了。

七、2014.5.29第一次开庭
1、2014.5.5韦某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为4张欠条: “今借到韦XX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限5月底还清。 借款人:农X年  2013年3月24日”、 “今借到韦XX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期限到9月份还清。借款人:农X年  2013年4月3日”、 “今借到韦XX阿姨人民币肆仟元整,期限到今年10月份一起还清。借款人:农X年  2013年6月23日”、 “今借到韦XX人民币肆仟元正(4000元)限一个星期还清。借款人:农X年  2013年8月25日”。

以上4张欠条的农X年签名中,“年”字与之后我妈于2013.11.25 在农行挂失存折及修改密码时亲笔填写的签名(农X年签名样本2)完全不同,而是与2011.3.27邮政储蓄卡的开户资料中的签名(农X年签名样本1)一致。事实上,我妈2013年并没有向韦某借钱,以上4张欠条我妈认为都是伪造的。

2、2014.5.29当天开庭时,法官想调解但未成功,我妈和韦某的争吵起来后就散解了。
但是直到2015年5月份在新聘请的律师覃X的帮助下拿到相关文件才发现存在有2014.5.29调解笔录及调解书,其中的被告简要答辩部分被记录为被告完全承认以上4张欠条,笔录中被告根本没有任何异议,因此裁定我妈偿还韦某18000及利息2000。且该调解笔录上又同时出现分别与农X年签名样本1和农X年签名样本2一致的2种农X年签名。当天有陆某陪同我妈去法院,虽然并非代理人。
根据我妈所述,为了办案方便,她曾经在书记员陈XX的建议下留给陈XX2张加盖有手印和签名的空白纸,2015年5月份索要时只退还1张,另外一张不知所踪,因此我妈怀疑法院司法存在不公正,2014.5.29调解笔录及调解书有问题。

3、当天开庭完毕之后,原告韦某和其亲戚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拿出以下另外2张欠条“结算”:“今借到韦XX阿姨叁万元现金期限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到五月十三日止两个月,利息4分,用工资存折身份证抵押到时一定按时赔还  借款人:农X年 蒙XX  2012年3月13日”、 “今借到韦XX阿姨现金俩万元,期限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至本月五月十九日止两个月,利息4分,继续用工资存折身份证抵押,到时一定按时赔还  2012年3月19日 借款人:农X年 蒙XX  ”。

当时5点半,法警已下班,韦某和其亲戚逼迫我妈根据以上2张欠条写下一张新的欠条:“今借到韦XX人民币四万贰仟元(42000元)限于2014年元月10日还款  借款人 农X年  2013年12月10日”。陆某作为我妈的陪同人也未阻止反而建议先写下来,第二天才和我妈到法院反映情况。

以上三张欠条中,前面2张欠条的日期存在涂改,且农X年签名(主要是“年”字)与签名样本1和2都完全不同,同时与第三张我妈被逼写的42000元欠条的签名也不一样。
之后2014.5.30,韦某以42000元的欠条及之前的30000和20000的2张欠条为证据第二次向法院起诉。
八、2014.7.31法院开庭审理第二次案件(当前案件),
陆某请了D县律师韦X文为我妈辩护。当时原告观点如下:
1、对于30000和20000的2张欠条,“借据是被告写的,‘二〇二二年’时间是我涂改而已,其他都是被告所写”。
2、2012年3月份之后原告才拿到存折,开始领钱直至2013.11.25。
3、42000的欠条是2014.5.29根据30000和20000的2张欠条“结算”后,在家里打草稿,然后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让我妈写的。
4、被告从2012年3月份借走50000元之后,到2014.5.29结算重新写欠条时还欠42000元

注:2014.7.31庭审记录提到2014.5.30上午11点及2014.7.9被告反映情况的询问笔录,未拿到此2份笔录复印件。
注:2014.7.31庭审记录提到2014.7.8原告反映情况的询问笔录,未拿到此份笔录复印件。

九、2014.10.15询问笔录
1、原告承认:2012.3.31领2600、2012.4.27领2600、2012.6.29领5315(原告存入15元)、2012.8.9领2500、2012.10.19领5000、2013.1.10领5700、2013.8.25领24000、2014.4.15领10941.67(原告存入106元),从2012年3月份至2014年4月15日8次共计领取58656.67元,减去原告自己的123,剩余58533.67元属于被告存款,该8张凭证签名为韦某本人字迹。
韦某2014.5.5起诉之后在多次的询问、调解和开庭的笔录中,原告韦某坚持是2012年3月份我妈才开始向她借钱并抵押存折,韦某从2012年3月份才开始领取我妈存折里的存款
2、我妈当天在被告询问笔录中表示:所有的16张凭证的签名都不是被告本人字迹,都是原告的字迹。

十、2015年4月份 本人与母亲亲自回M县向法院询问案情并提出生活费的问题,书记员陈XX才告知“从来没有冻结工资卡”(有录像视频),当日,我妈的工资卡才被我以故意输错3次密码的方式锁定,之后陆某发来短信要求我妈去解锁密码。
之前2014.5.5日韦某起诉时,要求对2013.11.25办理的尾号4274工资卡进行冻结,法院在(2014)马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冻结20000元,2014.11.14强制扣划完毕之后,我妈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因此从2014.11.17开始继续被陆某盗领存款。

十一、我妈2015年5月份在老家M县向派出所报案求助,然后以结算费用为由约见陆某时,派出所民警当场搜出5张他叫我妈写给他的欠条及我妈的工资卡,后来陆某抵赖说是我妈欠他钱,所以写了欠条并且拿工资卡抵押,当时因为无关键证据,所以陆某第二天即被释放。目前,因为派出所取证困难,所以案情进展不明。且当天陆某没有把他“代为保管”的黄某写的我妈的三张欠条带在身上,而是藏在家里,被带到派出所之后也一直否认这三张欠条的存在,因此现在也一直未拿到黄某写的三张欠条。

十二、2015年8月份我和我妈到M县法院领取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1年至2014年的工资存折及后续工资卡的农行取款凭证笔迹鉴定结果,结果为:
1、2011.8.22(金额20700元)、2011.9.27(金额2665元)、2011.10.20(金额2500元)、2011.11.20(金额2500)的4张取款凭证的签名与邮政储蓄卡的签名样本(农X年签名样本1)一样(与后来挂失存折和改密码时候的农X年签名样本2不一样),与韦某的签名样本不同,结论为是我妈的字迹,不是韦某字迹;
2、2011.12.24(金额2600元)的取款凭证的签名与韦某的签名样本一致,是韦某字迹;
3、2012.1.28(金额2700元)与2012.2.21(金额2600元)的2张凭证上的签名与我妈在邮政和农行的2个签名样本还有韦某的签名样本都不一致,不是我妈或者原告韦某的字迹。

十三、根据以上鉴定结果,新聘请的代理律师覃X在2015.8.18的第二次庭审中,只针对42000的欠条和50000元的2张欠条及原告已经领取金额进行辩护:
1、 对方证据不完整,无法作为证据和定案依据;且原告承认已领取的金额大大超过了被告承认的25000以及之前调解结案的18000(被告当事人有疑惑和异议);
2、 2011.12.24(金额2600元)的取款凭证的签名被鉴定为韦某的字迹,因此可以肯定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的存折在原告手中,2012.1.28(金额2700元)和2012.2.21(金额2600元)的2笔金额应该是原告领取的。
但是该律师未就之前调解结案的18000及2011年3月份至2011.11.20的4张取款凭证进行辩护。
十四、结合律师覃X从法院复印到流水账、询问、庭审笔录和所谓的调解笔录、调解书等相关文件记录进行分析后,我和我妈产生了一些意见和疑问:
(一)
1、我妈的农X年签名样本1竟然是邮政储蓄卡的填写资料(疑为陆某代填),且与从农行提取的2013.11.25挂失存折并修改密码时我妈的亲笔签名(农X年签名样本2)不一样;
连我妈都不记得邮政储蓄卡的填写资料,提出取样的时候都只记得农行存折和银行卡还有医保卡的相关资料,谁会想到去查邮政储蓄卡的资料,是不是陆某向韦某提出以这个作为样本的?

2、2013年11月25日陆某和我妈一起去挂失存折并换新卡,新卡被陆某拿在手中,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2014年4月15日韦某曾经存入旧存折100多元随后取出所有的10941.67元存款,对此韦某也在之后的笔录中承认。为什么韦某可以领取已经挂失的旧存折中的所有的近1万1千元存款?究竟怎么做到的?需要密码的吧?是不是陆某告诉韦某的?

我认为:陆某从一开始打着帮我妈办案的幌子,自己骗我妈的钱不算,另一方面还帮助韦某侵占我妈的工资存款,另外可能还利用自己代写的签名作为错误的笔迹样本,陷害我妈,导致司法鉴定产生不利于我妈的错误结论。2011年3月份至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可能是由陆某代韦某领取的,因此根据错误签名样本进行鉴定的部分取款凭证的结果当然是错的;
2011.8.22(金额20700元)、2011.9.27(金额2665元)、2011.10.20(金额2500元)、2011.11.20(金额2500)的4张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被根据农X年签名样本1鉴定为我妈的字迹,4张凭证合计28365元存款,难得只能算到我妈的头上,被别人白领了?在当前案件中(42000元),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二)、2014.5.5韦某提交的2013年3月份的4张欠条中的签名字迹都不是我妈的字迹(农X年签名样本2),反而和农X年签名样本1一致(疑为陆某的字迹)。事实上我妈也没写过这四张欠条,那这是否可以表明陆某和韦某串通伪造欠条,诬告我妈,企图侵占我妈的工资存款?
法院2014.5.29已经发出调解书,但是至今为止我们对该案件(18000元)都还有疑问和异议,我们该怎么应对?这本来就没有的18000欠款没有也要还了?

(二)陆某2011年认识我妈以来,通过各种借口和方式骗取我妈现金、我的汇款并盗领我妈的工资卡和医保卡,我妈东拼西凑借来的现金共计30000多,我的汇款33000,工资卡存款近42000,医保卡被领了10000多。
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他多次和我妈到她朋友家跟她朋友拿钱,还和我妈回过我外婆家想找我家亲戚借钱,翻看我妈的记录本之后,一面骗取我妈财物还一面联系记录本上记有的其他的借钱给我妈的人说我妈诈骗,叫他们一起联名告我妈。
2011年至2014年期间,陆某借口以前的高利贷债主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和法院立案抓我妈及冻结我妈的工资存折,需要花钱“销案”,以及应诉所需,多次骗取我妈的现金和我的汇款。
但是目前派出所取证困难,缺少关键性证据,我们该怎么做才可以追回损失并让他受到应有的制裁?

(三)陆某把黄某写给我妈的三张欠条藏起来死不承认,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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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08日 10时48分
你好,根据你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
     一、鉴定机构以农X年签名样本1作为你妈的签名样本,因该签名样本你认为不是你妈的亲笔签名,你妈可以提出对该样本与你妈的签名进行鉴定,从而可以推翻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二、4张欠条的签名均不是你妈所写,也没有欠韦某欠款的事实,可以不予偿还。但是要以推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前提。
     三、陆某是否有诈骗的事实,你们可以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公安侦查后不能取得能证明有诈骗的证据或你们不能提供更多能证明陆某有诈骗的证据,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会变小。
     四、黄某给你妈打的欠条,现因对方不承认得到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妈妈将该三份欠条交付给陆某,你妈只能要求黄某重新出具欠条或提供黄某借款的其他证据来证明黄某的借款事实。
     综上,你们当前应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和申请对样本1的签名和你妈的签订进行鉴定,才能从基础上动摇对方提供的证据,让法院做出对你们有利的判决。
    (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若有不明白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追问:

关于用于鉴定的签名样本,鉴定中心是同时采用了2个样本,一个是邮政储蓄卡的开户资料,这个不是由我妈提供线索的,另外一个就是2013.11.25我妈到农行挂失存折然后办理新的银行卡的亲笔签名。2个样本的最主要区别是最后的“年”字的字迹很明显不同。

2011.8.22(金额20700元)、2011.9.27(金额2665元)、2011.10.20(金额2500元)、2011.11.20(金额2500)的4张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被根据签名样本1(邮政卡的开户资料)鉴定为我妈的字迹。

回答:

若邮政的样本为你妈所写,谁提供的并不重要。若邮政的样本不是你妈的字迹,那么取款凭证根据样本1对比做出是你妈胡字迹就属于错误的鉴定意见。样本不真实,所做的结论也是不真实的。

追问:

邮政的样本非常可能是陆某代写的,而且和我妈的在2013.11.25的亲笔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区别。
另外,韦某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4张欠条中的签名也与陆某的签名雷同,我怀疑那4张共18000的欠条也是陆某所写,伙同韦某伪造欠条。

回答:

既然样本1与你妈亲笔签名存在明显区别,欠条签名与陆某签名雷同,但是仅仅只是怀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据此可以申请对样本1与你妈签名进行鉴定,样本1与陆某签名进行鉴定,欠条签名与陆某签名进行鉴定,以便取得更有利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免除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追问:

目前,我妈被韦某以还欠42000未还为由起诉,与陆某没有直接联系,我们该怎么通过法院或者派出所取得陆某的签名或者要求陆某配合进行鉴定呢

回答:

若该诉讼不涉及陆某,不能要求鉴定陆某的笔迹,只能要求对欠条上的签名和你妈的签名进行鉴定。

追问:

是否可以通过派出所以侦查诈骗案的证据需要为理由,让陆宽写出我妈的名字,以此取得他的字迹样本,然后和法院这边的诉讼案的几份取款凭证还有欠条进行鉴定?

回答:

法院可能会以陆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为由不准许,但是你可以取得陆某的字迹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将该证据提交给法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分析全面,言简意赅,直接揭示关键所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08 10:44
第一根据你说的你妈妈借高利贷给黄某,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黄某给你妈妈的欠条中是只有本金和约定的利息高于36%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4%到36%是可受理可不受理,24%以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具体要看你们约定的利息是多少,这个债务才合法的。
第二关于黄某写给你妈的欠条被陆某藏起来了,如果你有证据,你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陆某还给你欠条。
第三陆某和韦某在以帮你妈妈办案的名义,实际欺诈你妈妈,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之后,先去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有确凿的证据他们可能涉嫌诈骗罪,这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会提前公诉。你先报警,公安那边回去调查,如果立案了对方被拘留了,你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可以委托一个正规资质的大律所,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帮你们处理,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满意请采纳
追问:

1、对于黄某,因为当初她说很快就可以还,所以我妈才帮她出面向别人借了高利贷,之后黄某一直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着,总说过个一个星期或者半个月就有钱了。
2、黄某写的欠条被陆某藏起来的这件事,没有证据证明他拿了欠条,当初我妈很相信他,所以未曾防范,也未曾叫他留收条。
3、已经到派出所立案,第二天我妈以和陆某结算费用为由约见他,一起跟去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在他身上搜出5张他叫我妈写给他的欠条及我妈的工资卡,之后就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后来陆某抵赖说是我妈欠他钱,所以写了欠条并且拿工资卡抵押,当时因为其他证据,所以陆某第二天即被释放,目前派出所还在取证。

回答:

1、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有其他的人证佐证也可以证明你妈妈借钱给黄某,也可以找黄某追偿,或者你妈妈再给黄某打电话,可以录音,但是录音需要技巧,需要让对方说出她的姓名,并让对方承认确实是找你妈妈借钱了。这样的录音才有效
2、你们没有其他的证据表明是陆某隐藏的那就没有办法找陆某了,但是你们扔就可以采用录音来佐证。
3、既然派出所已经立案了,那你们不能就等他们的结果,你们也需要收集一些证据之后去办案机关那里了解情况,如果当地的派出所不作为你可以向他们的上级部门反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9-08 10:53
此案关键在于证据。应尽量提供线索,供侦查机关取证。别无它法。
回复时间: 2015-09-08 10:56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虽然内容很长,但是关于高利贷的问题,你还是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高利贷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国家允许正常的借贷关系,也允许附加适当的利息,但是超过法律保护的高额利益就属于高利贷。
      其次,你的案件已经经历了法院的审理,对于法庭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你应该比较熟悉了,所以律师再说这些对你帮助不大。关键是,你需设法证明在法庭审理中的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排除人为原因以外,是否在客观上是属实的,只是你母亲不记得,或者被别人设计了。也就是虽然不利证据均不是出自你母亲自愿,但是在客观事实上的确它存在。因为法律以客观存在的证据为依据,不是按照真实的事情来确定的,所以你要清楚这一点。
      最后,你的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现在各方证据在法律上对你不利,你又没有其他办法搜集到有利于你或则能推翻对方的证据。但是有关信用卡的支取是需要本人凭借密码支取的,如果对方知道密码并擅自取走欠款,你们需要当时就报案处理,银行可以查询但是得取款记录,包括有监控记录,你们可以尝试寻找证据。你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也是苦于无关键证据证实,难以被支持。
      很遗憾没有能够直接帮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你需要注意,法律其实只讲究证据的收集和分辨,其他的问题都不是关键,你自己把握吧。
追问:

1、我妈从2014.5.5被第一次起诉开始,直至2014.7.31第二次案件开庭之前才由陆某帮忙找了都安县律师韦X文作为代理人,2014.5.5至韦X文被聘为代理人之间的这一段时间,都是由陆某陪同我妈到法院应诉和答复询问(非代言人或者代理人)。我妈年岁已高,记忆不太好,只记得2014.5.29审理第一次案件时,我妈和原告吵起来之后,就散了,没有签字。之后韦某和其亲戚还有我妈和陆某留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法警下班之后,韦某和其亲戚就逼迫我妈根据他们拿出来的30000和20000重新写第三张42000的欠条。
我妈根本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所以根本不清楚法庭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2、聘请韦X文作为代理人之后,韦X文根本没有明确告知我妈详细情况,也未复印任何相关文件记录给我妈了解具体案情,特别是我妈的工资卡的状况。以上所述2014.5.29调解笔录和调解书、(2014)马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20000元)、2014.7.31开庭笔录都是2015年5月份再次更换代理律师之后,才在新任代理律师的帮忙下拿到复印件然后了解具体案情的。

2015年4月份我妈不再向我隐瞒之后,我才开始和我妈一起到法院询问案情,法官才告诉我们没有冻结任何银行卡,当天我们才锁定密码,成功保护剩余工资存款的安全。但是陆某早于2014.4.15就背着我妈把密码泄漏给韦某,帮忙她领取已经被挂失的存折中剩余的近1万1存款(韦某已承认领取这笔钱),且自己又盗领2013.11.25新办的工资卡之中的工资存款。

韦X文和陆某的隐瞒和欺骗导致我妈2013.11.25所办工资卡中2014年1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存款(除去法院强制扣划的部分)被陆某盗领。而我们因为完全不知情所以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案,现在已经无法取得监控记录,只有取款记录。

回答:

关于用于鉴定的签名样本,鉴定中心是同时采用了2个样本,一个是邮政储蓄卡的开户资料,这个不是由我妈提供线索的,另外一个就是2013.11.25我妈到农行挂失存折然后办理新的银行卡的亲笔签名。2个样本的最主要区别是最后的“年”字的字迹很明显不同。

2011.8.22(金额20700元)、2011.9.27(金额2665元)、2011.10.20(金额2500元)、2011.11.20(金额2500)的4张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被根据签名样本1(邮政卡的开户资料)鉴定为我妈的字迹。
回答: 若邮政的样本为你妈所写,谁提供的并不重要。若邮政的样本不是你妈的字迹,那么取款凭证根据样本1对比做出是你妈胡字迹就属于错误的鉴定意见。样本不真实,所做的结论也是不真实的。
追问:邮政的样本非常可能是陆某代写的,而且和我妈的在2013.11.25的亲笔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区别。
另外,韦某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4张欠条中的签名也与陆某的签名雷同,我怀疑那4张共18000的欠条也是陆某所写,伙同韦某伪造欠条。
回答: 既然样本1与你妈亲笔签名存在明显区别,欠条签名与陆某签名雷同,但是仅仅只是怀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据此可以申请对样本1与你妈签名进行鉴定,样本1与陆某签名进行鉴定,欠条签名与陆某签名进行鉴定,以便取得更有利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免除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回复时间: 2015-09-08 12:52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我认为:陆某从一开始打着帮我妈办案的幌子,自己骗我妈的钱不算,另一方面还帮助韦某侵占我妈的工资存款,另外可能还利用自己代写的签名作为错误的笔迹样本,陷害我妈,导致司法鉴定产生不利于我妈的错误结论。2011年3月份至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可能是由陆某代韦某领取的,因此根据错误签名样本进行鉴定的部分取款凭证的结果当然是错的;2011.8.22(金额20700元)、2011.9.27(金额2665元)、2011.10.20(金额2500元)、2011.11.20(金额2500)的4张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被根据农X年签名样本1鉴定为我妈的字迹,4张凭证合计28365元存款,难得只能算到我妈的头上,被别人白领了?在当前案件中(42000元),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对于笔迹鉴定结论,如果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样本的选择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鉴定样本本身就存在不是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可能,以此作为鉴定样本,鉴定结果存在错误的可能,所以,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调取双方产生纠纷之前的你妈的签字样本进行鉴定。
    2、2014.5.5韦某提交的2013年3月份的4张欠条中的签名字迹都不是我妈的字迹(农X年签名样本2),反而和农X年签名样本1一致(疑为陆某的字迹)。事实上我妈也没写过这四张欠条,那这是否可以表明陆某和韦某串通伪造欠条,诬告我妈,企图侵占我妈的工资存款?法院2014.5.29已经发出调解书,但是至今为止我们对该案件(18000元)都还有疑问和异议,我们该怎么应对?这本来就没有的18000欠款没有也要还了?
    如果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欠条的签名不是你妈的签字,且是陆某的签字,那么陆某的行为肯定就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还要看公安机关的认定。
    如果你对案件仍有异议,由于调解书是即时生效的,现在可以申请重审。
    3、但是目前派出所取证困难,缺少关键性证据,我们该怎么做才可以追回损失并让他受到应有的制裁?
    现在你最需要证明的就是你妈将钱交给陆某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陆某收了你妈的钱,陆某就有义务返还,还需要承担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你现在缺少关键证据,只能补证,最佳的补证方式就是录音,你需要想办法把陆某的实话套出来并录音。
    4、陆某把黄某写给我妈的三张欠条藏起来死不承认,这该怎么办?
    还是需要补证,录音或者录像均可。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微信,微信号就是我手机号。
回复时间: 2015-09-08 22:14
建议先报警处理,然后再考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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