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年遇春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有没有按约定解除合同权?

浙江-杭州 09-09 07:39  悬赏 0  发布者:wxtsxj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14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租金是一年一付。合同第六条: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付对方违约金8000元。现在我因生活需要需转让该租赁房屋,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要求终止合同,并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对方收到通知一个月后,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仍然拒绝腾空房屋交还于我。
为此,我起诉至滨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自愿支付8000元违约金;合同终止后7天内腾空房屋。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及通知送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证据。
现在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系一方已经实际违约导致的违约结果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提出解除一方需对相对方进行的补偿,并不意味着上诉人,被上诉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仅在于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等特定情形。上诉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补充:
根据合同自治,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还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说还需要对方同意的话,那么和合同的本意是相违背的,且合同中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情势变更的,给予了守约双方解除合同的必要便利,并不意味着签了合同后就一定要履行到合同期满。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完成了解除合同的所有手续,那么合同就可以解除。
一审法院曲解租赁合同第六条,公然否定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产生的合同权利,其结果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