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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资

广西 07-21 01:34  悬赏 20  发布者:longsa……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09年6月24号去应聘一家珠宝店,到6月26号的时候珠宝店的负责任人叫我去交500元的服装押金,并开了一张500元的收据给我,还给了我两套服装。其他什么都没有。我就这样成为他们的员工。说是第一个月工资是500元,每个月休息两天。但是当时那个店正在装修,说是要到7月18号才正式开张,但是珠宝店7月14号就叫我们去店里做卫生了,卫生一直做到了17号,18号就算正式上班。我是20号提出辞职的。主管说现在辞职的话押金可以退回,但是工资是不发的,我想问一下在劳动法中这么做合法吗?我可以结算那几天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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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7-21 07:51
可以结算。
回复时间: 2009-07-21 09:56
押金必须要退。工资也要结算
回复时间: 2009-07-21 12:46
不发工资是违法的,工作时间超时也是违法的,你可以结算7月14日以后那几天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7-21 22:18
押金必须要退。工资也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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