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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只给2个月是否合法?

福建-福州 10-12 15:43  悬赏 20  发布者:158590…… 给我留言  回答:(4)
15年10月份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未到期),只给2个月的补偿金,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8年整,请问这样的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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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12 17:17
不合理,经济补偿金一年补一个月,如果是违法解除,则要双倍支付。具体你可以联系我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0-12 15:41
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5-10-12 15:44
不合理,应为8个月的。
回复时间: 2015-10-12 16:05
不合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故,单位应支付你8个月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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