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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问题咨询

四川-成都 10-15 18:01  悬赏 0  发布者:zengld……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已签订合同条款“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划分:城市公共供水主干道由供水企业投资建设和维护;从城市公共供水主干道分流的支管道由用水人投资建设(以四至范围图为准)。二、产权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主管另侧分流支管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二、案情介绍:计量水表以下公共供水部分出现爆裂,自来水喷出供水管道井,经过楼梯间下流导致十余户住户被水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住户陈述:1、住户在接收开发商房屋前,合同所列自来水管道已安装完毕;2、签订合同后,供水企业并未向住户提出需要收取任何非缴费以外的费用;3、签订供水合同签,合同所列供水管道已建成,不存在合同签订后由住户投资建设。
四、问题:按以上内容,住户并非以上供水管道的投资建设人,是否可以免除或部分以上合同中由住户对主管另侧分流支管进行负责维护管理的责任?
问题补充:
爆管部分位于楼梯间过道上,而非住户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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