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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08-04 09:59  悬赏 5  发布者:Susie_……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2)
我今天5月6号进入苏州园区一家私企工作,从5月6号到6月7号是培训期,6月8号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2个月,签了两年的合同,现在公司以我性格内向不适合销售岗位为由,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有什么补偿吗?试用期不合格,那我到时候有离职证明吗?或者说我面临下次找工作会有什么样的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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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8月04日 10时12分
公司只以你性格内向为由说明你不适合工作岗位,欠妥。
如果你的工作业绩的确没有达到公司明确的考核标准,公司当然可以在使用期与你解除合同。而且没有什么赔偿。
但公司应该给你开具离职证明。不会影响你以后的工作。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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