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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江苏-徐州 06-27 10:43  悬赏 0  发布者:初初JJ 给我留言  回答:(0)
公司已经破产此案正在起诉
1确认债权款项计人民币计9071949.6元。
2、请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裁定原告在被告破产重整程序期间,对本案中债权应当裁定:本案中的债权应当享受优先清偿债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从外进入公司合格精煤,由被告按原告实际进煤量计算按以每吨30元的价格支付给原告的劳2007年1月8日,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动报酬,其中包括工资、车辆保险、处理、养路费、过桥过路、加油、养老保险、招待费用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签订后,原告在三年间即为被告从外进入公司合格精煤合计302398.32吨。按协议约定的每吨30元的计酬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为人民币9071949.6元。然被告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2007年1月8日,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从外进入公司合格精煤,由被告按原告实际进煤量计算按以每吨30元的价格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工资、车辆保险、处理、养路费、过桥过路、加油、养老保险、招待费用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签订后,原告在三年间即为被告从外进入公司合格精煤合计302398.32吨左右。按协议约定的每吨30元的计酬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为人民币9071949.6元。然被告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13条,132条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此项债权属优先清偿债权。
综上所述: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同前。
此致

贾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宏初

有董事长签名的一份劳动报酬协议。
现在破产法院认为金额太大!但是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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