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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山东 08-04 21:24  悬赏 0  发布者:九尾狐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六人共同为他人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额3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12月14日,在此期间贷款人自杀死亡,其子与母亲不按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并不见踪影。农村信用社于2007年11月6日将我六人起诉,我们在担保合同上签名但没有盖手戳,现在合同上加盖了手戳(可能是贷款人私刻了我们的手戳)。此合同还有效吗?同一天此人还在同一地点贷了20万(不是我们担保的)。这是否合法,我们可否据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其子继承了其父的遗产虽不见踪影也应承担还贷的义务,找不到他儿子就应该我们还贷吗?我们该如何赢得这官司?请帮我们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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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4 21:38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04 21:31
先以死者遗产支付贷款,不足部份由担保人偿还.合同签字有效.
回复时间: 2009-08-05 00:14
合同有效,其子以所继承遗产份额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05 09:41
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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