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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

辽宁-沈阳 06-28 18:42  悬赏 5  发布者:韩晓2 给我留言  回答:(0)
法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条二,《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结合这两个法条或其他我们不得而知的,请给分析一下如果一个案件中有主债务人甲和一般担保人乙,现在案件的送达,甲是2009年3月17日经过公告送达的即2009年5月17日生效的。乙是2009年3月3日签字送达的。目前是乙方重新掌握了“有部分已还款的新的证据”想申请再审,请问乙方还有这个权利么?同时乙方强调我方对部分已还款的“当庭隐瞒并在申请执行中签字”构成了诉讼诈骗模式的诈骗未遂。是这样么?请给帮忙给分析一下???? 
可不可以理解为对于乙方的生效判决,是不是就是乙方收到了送达后的第十六天呢?还是乙方的生效判决跟着甲的日期6月1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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