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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起算时间

 06-30 04:16  悬赏 5  发布者:求法的人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6)
我于2011年1月7日向法院递交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法院证据收据签收时间也是1月7日,但法院在2011年3月7日听证,请问,我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从2011年1月7日起算还是从2011年3月7日起算,计算起算时间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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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30日 07时40分
从2011年1月7日起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30 07:4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1-06-30 08:07
应从2011年1月7日起算
回复时间: 2011-06-30 08:48
从你申请之日起算
回复时间: 2011-06-30 11:14
从2011年1月7日起算
回复时间: 2011-06-30 13:41
应从2011年1月7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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