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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单位终止合同

 07-01 13:23  悬赏 0  发布者:jane_l……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11)
去年鉴定的工伤九级,今年7月底合同到期,本人已过了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单位可以和我终止。但是单位说只赔付《工伤保险条例》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劳动合同法》里关于终止合同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助金单位不给,说是这两者只能选其一赔偿。请问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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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01日 13时29分
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
2010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6888元,最低为1937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370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9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37258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59747.6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解释非常详细,给我帮助不小,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25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26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26
这个不相互冲突的,
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的补助,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79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40
1、单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两个都须支付。
2、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到期不续签的补偿属于劳动法律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到期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41
没有法律依据、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1-07-01 13:46
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你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7-01 14:24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7-01 14:31
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冲突,均可以主张。而且工伤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应当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1-07-01 14:56
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7-01 15:13
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应当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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