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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十年,公司如果不续签是否有赔偿

广东 11-04 15:24  悬赏 0  发布者:XXY8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6年3月加入目前所在公司的兄弟公司,普通职员。由于集团整体规划,与2010年12月转入目前所在单位,担任主管职位,与之前单位解决劳动关系,同时与目前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约定,服务年限合并计算。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已目前工作单位已签订两次合同,分别是2010年12月3日,2013年12月3日,第二次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且到2016年3月服务满十年。在此期间,因身体原因怀孕期间2013年8月中旬至2014年8月底在家保胎休病假及产假,在2014年8月底上班时被告知撤销主管职务,没有降薪,负责一般职员工作。当时因考虑到休假时间太长,同时考虑长期在本单位就职,也没有提出异议,就签字同意了。从上班一年来从领导的种种表现推测,合同到期后可能不会再续签,想请问以下问题:1、2016年12月6日合同到期时我在本集团已服务十年半,是否可以默认为已是无固定期限合同?2、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是否有赔偿?如何赔偿?
备注:我就职的单位在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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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04 16:17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自动签的,到期可以要求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不签,可以要求赔偿。
追问:

我有一个同事合同到期后没有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询问人事部门,被告知不用签,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的了,是否可以这样操作?这样操作是否违法?对劳动者来说是否有隐患?

回答:

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为无固定期,单位应当签无固定期,但不是自动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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