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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助律师,请问这个物业收费协议合法合理吗?
07-08 11:16 悬赏 0 发布者:望舒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安阳 回答:(1)
住宅小区管理费收缴协议
甲方: 市 物业管理公司 住宅小区管理处
乙方: 楼 单元 室业主
为了更好地保证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正常运转,服务好用户,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及安阳市的有关规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空房全额交纳,阁楼(六层)按半价收费,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收房时计算。
二、 乙方取住房钥匙时,预交前期物业管理费500元,并请业主保管好自己私有财产。
三、 乙方若无故拒绝交纳物管费,甲方可以采用停电、停水等措施直至向法院诉讼裁决。
四、 本协议自2006年10月17日起到甲方依据市物价局调整管理费标准止,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6年10月17日
(注:物业公司后来提高收费标准至0.35元。种种原因,小区自06年入住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及委员会。)
甲方: 市 物业管理公司 住宅小区管理处
乙方: 楼 单元 室业主
为了更好地保证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正常运转,服务好用户,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及安阳市的有关规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空房全额交纳,阁楼(六层)按半价收费,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收房时计算。
二、 乙方取住房钥匙时,预交前期物业管理费500元,并请业主保管好自己私有财产。
三、 乙方若无故拒绝交纳物管费,甲方可以采用停电、停水等措施直至向法院诉讼裁决。
四、 本协议自2006年10月17日起到甲方依据市物价局调整管理费标准止,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6年10月17日
(注:物业公司后来提高收费标准至0.35元。种种原因,小区自06年入住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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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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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7月08日 15时32分
该协议只规定了业主的义务,未规定业主的权利,只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权利,未规定物业公司的义务,明显属于霸王协议。极不合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王律师,另有问题请教,希望有空能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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