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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籍人员劳动保障

北京 07-09 23:17  悬赏 0  发布者:belt88 给我留言  回答:(4)
台湾籍人员2001年开始在某台湾上市公司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上班,公司未替其办理就业证,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到今年7月1日已经满十年,中间有半年因公受伤申请留职停薪,十年期间公司调动约五次,在该企业下属五处分公司上班,期间保留部份纳税证明文件,请问是否能受劳动法的保障吗?若自愿离职,公司需要给我任何赔偿吗要求相关赔偿吗?能要求补缴这段期间社保吗?
麻烦您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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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0 05:40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1-07-10 10:22
自愿离职依据大陆法律没有补偿,但双倍工资是有的
回复时间: 2011-07-10 13:40
应得到支持的,按规定办理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7-11 11:32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如有需要请来电,以作详细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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