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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赔偿问题

福建-福州 07-13 18:10  悬赏 25  发布者:qazwsx……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是开店的,在20年前租了一块空地,店面是由我方出资所建,在前10年是有签合同的,前10年里每隔2~3年签一次合同,最后一次签合同是在1999年,合同的有效期是两年,也就是合同到期时间是2001年。
2001年合同到期后,出租户并没有提出续约,也没有再签订合同,但是出租户仍然在合约到期后的下一个月发出通知要求交租金,我就像之前一样,每月按时交租金,于是像这样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但是实际上却保持着跟前10年一样的租赁关系。
直到2011年6月份出租户提出要求收回店面,我想请问,我是否拥有店面的所有权?或者可不可以认为店面是我的?因为当时租的只是空地,店面是我出钱建的,这个在之前的合同里面是有注明的,而且都住了20年了。
如果说店面我必须归还,那么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具体是怎么赔偿法?我可以要求按店面的市场价值的1/3来赔吗?
再次先谢谢各位律师了!
问题补充:
不是说出租户拥有土地使用权,我拥有房屋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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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2 23:01
该店面你不具有所有权。
追问:

我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说,他们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我享有房屋所有权,我可以要求赔偿,不是这样吗?

回复时间: 2011-07-13 18:25
您现在拥有通过租赁而享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拥有房屋所有权。您在土地上建了房屋,按照房随地走原则,可以按店面的市场价值将您的房屋卖给出租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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