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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明确注明有物业管理费和金额,但是业主收取了租客物业管理费不上交给物管公司

广东-佛山 11-21 12:32  悬赏 20  发布者:kamwan……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问,在签写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确标注了,每月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由租客承担并与房屋租金一起交给业主。可是业主自收取租客的物业管理费以来,从来都没有交过给物业管理公司,最终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隔三差五上门追讨物业管理费,严重影响了租客的正常生活。

请问这种情况,业主属不属于未发租赁合同,这样的话,之前签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业主属不属于违约?
问题补充:
按照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理应是由业主本人和租客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但现在的情况是,签订租赁合同并非业主本人,也就是不是房产证注明的业主本人,而是业主的配偶签订的,并且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未出示业主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这样签订下来的租赁合同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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