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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江西-南昌市 07-21 20:31  悬赏 5  发布者:jupite…… 给我留言  回答:(3)
个体户,请一搬运工搬货物(自称61岁,后就医时称68岁)摔了,当时可能问题不大,未提出就医,第二天主动要求来做事,但做事后感觉难受,于是就诊检查,查出诊断为“第8、9肋骨皮质中断”,不需住院,经治疗痊愈,为其支付了诊疗费用。后来也就没请他做事了。他也没提出要求赔偿费用之类的。但3个多月之后,突然找来要求赔偿支付3个月工资(误工费),并在3个多月之后让医生开具了一张休息2个月的证明。注:未与搬运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之类的。
   请问:我需要赔偿吗?如要,赔偿多少是合理的?医生可以在3个多月后(而不是当时)开具需要休息的证明吗?如果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该如何走法律程序?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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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21 20:34
不是工伤,是人身损害赔偿。
有权要求单位赔偿,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7-21 20:56
属于人身损害
回复时间: 2011-07-23 07:30
请带相关材料到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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