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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因履行职责被暴力侵犯为轻微伤,是否可认定工伤等?

江苏-扬州 12-04 12:29  悬赏 0  发布者:wangxi……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各位律师:
    刘方妹是“江佳电子”厂的一名质检员,由于前道工序的工人不负责任,常常出现不合格产品,经多次提醒无效后,刘方妹就向厂负责人汇报了此事。厂领导随即找该工人谈话(谈话内容不详),谈话结束后,该工人直接来到正在工作的刘方妹身边,拿起工作台上的电表(产品)砸向刘方妹,先后砸了两次,均被刘方妹躲避开,该工人一边砸还一边骂脏话,刘方妹既没有还手也没有回骂,后该工人被其他职工拦住。之后不久,刘方妹起身去饮水机处倒了一杯水回工作台,经过该工人身后时,该工人又突然拿起茶杯砸刘方妹,刘方妹顺势用端水的手臂一挡,没被砸中,同时自己杯中的水溅到了该工人身上。该工人砸完后就拿起自己的提包准备离开,这时车间主任对她说:“你不好走,你刚才砸坏了两只电表,要赔偿。”听了车间主任的话,该工人就拿起自己的水杯,从热水瓶中倒了一杯开水,冲到刘方妹身边,将被中的开水泼向刘方妹面部,同时用水杯猛击其头部,刘方妹遂奋起自卫,当时血流满面,不能讲话,其他工人将他们拉开,并拨打120,将刘方妹送至江都鸿泉医院救治,厂房也拨打了110,110警官来到时,现场的血迹等已经被清理,警官只是简单地询问了一下,就说厂里没有任何责任,既未找当事人询问,也未了解伤情,就结束了。刘方妹经治疗现在正在康复,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医药费、护理费等近2万元。厂里也说警官说了此事厂里没责任,对此事不闻不问。警方也在刘方妹家属打了扬州电视台“关注”栏目的电话后,于事发4天后才到医院做询问笔录。请问刘方妹可否认定为工伤,肇事者、厂方、警官的处置各有无责任,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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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5 00:18
要求肇事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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