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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天津-河西区 08-20 13:15  悬赏 20  发布者:吴志伟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7年到一家公司上班,一直没签合同没转档案,直到2008年公司才和我签合同,补缴去年保险,现在我们发生劳动纠纷,我申请2007年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承认我在那工作,我手中只有他给我补交保险的单据,和上一次公司起诉的事由中他提到我2007年给他们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我手上的证据,公司说第一是出于对我的同情才给我补保险,第二损失问题是想找个理由开除我从我这弄点钱。我说2008年1月份我的工资是1千多,公司说是800,法院让他出示证据,他只出示了2008年2月份的工资发放,上面显示1千多,不知是否对我有利,还有公司是不是有义务出示我不在公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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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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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20 14:05
有证据的,应当可以。
回复时间: 2009-08-20 15:24
公司有义务举证
回复时间: 2009-08-20 21:12
劳动争议中公司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出示,视为举证不能,则需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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