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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款人冒名借贷,依旧放贷给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湖南 12-13 16:10  悬赏 0  发布者:ACchen…… 给我留言  回答:(1)
老师好,我父亲98年左右经熟人介绍,进入乡级别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工作,属于编外人员,在此期间,未进行过系统的培训,信用社也没给我父亲缴纳过社保,没有签立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父亲为信用社从事存款放款的工作。放款权利最多单个户名5000不超过五千。当时借款不需要身份证,不需要按手印,只需要签字和盖章。
    由于有些人需要大额的贷款,他们伪造别人的姓名签章,来我父亲处借贷,我父亲在知道借款人利用他人的名字来借贷,并未阻止,将贷款借给了他们。类似这样的冒名借贷的不良贷款总共加起来不到20万。(当时信用社几乎所有正式与非正式员都存在这样的做法,而且许多贷款户是信用社领导介绍过来的)。
    冒名借贷的人有两种情况,一种借贷后,写有一张总借条在我父亲手中,对冒用其他人姓名借款的事实做了详细说明。还有一种冒名借贷后,没有这样的说明。
我父亲2006年2月因为信用改革社机构改革,取消了这些编外人员而被解聘。我父亲对所有工作进行了移交,并对所有冒名户的借贷情况向当时的领导做了口头说明。移交顺利通过,此后9年间信用社对此事没有任何异议。
    现在因为要成立农商银行,信用社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我觉得我父亲在明知借贷人冒其人名来借贷却没有阻止,而依然进行了放贷有较大的责任,但我父亲放贷时未收受任何人的贿赂,没有索要回扣,这一点我可以保证,我父亲也经得起考验。之所以放贷给借款人,有我父亲诸多的性格弱点在里面。我担心此事信用社追查下来,或者找到被冒名人收贷时,被冒名人并未借贷而信用社可能怀疑我父亲利用冒名户借出的钱是被自己私自独吞了。因为对于没有写总借条的借款人唯一的证据是他们在借条上签下的被冒名人的名字。
我现在怕他吃官司,所以有几个问题想咨询老师:
1、我父亲为信用社非正式员工,而且这种违规借贷的行为整个信用社都是这样做的,我父亲被信用社解聘后,对这些违规借贷的情况做了说明,且顺利移交,在此后的近十年之间信用社都没有对此事做出任何的反应,现在来追究我父亲的责任是否有法理依据?信用社在此事之中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2、我父亲在知道借款人冒别人的名字来借贷的情况下仍然放贷给借款人。现在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且经领导介绍来的借款户,介绍人现在也矢口否认介绍过此人来借款,如果我被人指控这些借款是我父亲自己借去用了,现在要我父亲偿还,还要被那些被冒名户指控我父亲侵害了他们的权利,用他们的名字来借贷。这该怎么办?
3、冒名借贷人死亡了,又该怎么办?
恳请老师为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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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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