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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江苏-苏州 08-02 15:11  悬赏 15  发布者:苏州屁民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11年3月进入公司,并通过一个月试用期后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我所在部门为房产公司工程部,职务为土建工程师。7月份时候,发现打桩施工单位发生将桩位置打偏的错误。最后统计发现有5栋房屋偏位严重,经济损失200万。施工单位愿意承担该责任。现在公司以此事故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好像是这条),要与我们工程部主管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请问公司这样处理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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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2 15:43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你应该已经过了2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依第3项解除你劳动合同吗?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8-02 16:14
如果不是你们的责任,解除违法。
回复时间: 2011-08-02 16:41
单位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是你的过错才能做出处罚决定。
回复时间: 2011-08-02 17:11
如果你没有过错的话,单位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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