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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广东-广州 12-18 12:08  悬赏 0  发布者:131216……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经由被告一广州海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到被告二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从事日语翻译工作。自2014年7月始拖欠工资,至今未领到2014年9月份和2014年10月份工资;在劳动服务期间,被告一和被告二均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服务至10月31日当天,被告二才电话通知我11月1日开始不用来上班,无故开除原告,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二是用工单位,且被告一是不具备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我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立即支付2014年9月和10月工资及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讼费。

以上已通过劳动仲裁,裁决被告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上诉,恳请提供一些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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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8 13:55
要看一下判决的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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