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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江苏 08-13 11:11  悬赏 0  发布者:卢比 给我留言  回答:(1)
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都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期内,单位当天通知当天解除合同。既不给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给出任何经济补偿。现一审法院已认定违法辞退成立。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张的代通知金法院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请问哪位律师能给与解答:1、上诉状该怎么提这个问题?2、平时延时加班,有证人出庭作证,有同事的证词,有考勤卡打卡记录,一审判“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请问,是否合法?3、根据合同法第85条、87条主张的违法解聘的赔偿金、拖欠工资奖金加班费的赔偿金法院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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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13 21:18
1、平时延时加班不支持不合法。
2、赔偿金属于受理范围。
3、加班费的赔偿金属于行政投诉事项。
追问:

谢谢陈律师,我还有个问题请求解答,合同约定年终奖每月2000元,单位一直没付,1,算不算拖欠工资?我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吗?2,计算日工资率时一审法院没有把合同约定的每月2000元的年终奖金算进月工资收入,理由是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日工资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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