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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务关系

陕西-汉中 01-02 13:19  悬赏 0  发布者:马洪华光彩广……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部已收到贵局发来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材料反映郑振立在干活过程中   
    受伤事由和情况。     
    我部与郑振立劳务关系情况须对贵局说明的事实是: 本人马洪华于2011年在汉台区新桥开店接活,如接到活计就临时找人制作安装,直到现在。刚开始有一叫刘锐的经常和我一起合作干活,每干完一天活付50元报酬,工钱有时当天结算,有时因资金周转问题一两个月才结,后来因刘锐家中有事,郑振立到我店来找活干,我也是一视同仁,50元一天,劳务协议也是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直到2014年初,郑振立提出现在各行业工价都有所提高了,后来我们商议将工价由原来的50元一天,提高到80元一天。而并非郑振立所申请的工资3千元一月的劳动关系。
为澄清事实,我部就事故发生当天情况向贵局说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本来是由我和郑振立、给客户安装广告门头的,但因马洪华有其他业务所以就又找一人员一同去安装,一切安装事项均由郑振立安排,下午15:30左右接到电话说郑振立从脚手架上掉下来了,马洪华迅速赶往安装现场,二话不说和唐世华把郑振立送到汉中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腿髌骨骨折,头部外伤,随即就住院治疗.出于人道马洪华不管此事是谁的责任谁的错,先垫付一切住院费1.5万余元,医院经手术治疗治愈后安排郑振立出院,可是郑振立一家不予配合,一直住在医院到正月初九(2015年2月27日才出院)。在此期间腊月26日(2015年2月14日)早上约9点多郑振立父母及姐夫协同约20个老头老太到我伙同开的店来找麻烦,并以此事故要求马洪华负责,提出赔给郑振立20万元才能了结此事,因马洪华拿不出20万元将马洪华围堵在店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现在就我部与郑振立的劳务关系作以下说明: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行政隶属关系。在我装饰部与郑振立的劳务关系中,郑振立无须遵守我部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行政隶属关系,只是双方之间的劳务等价交换,干一天的活,有一天的报酬50元钱,所以我部与郑振立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费。而我部所有来干活的,仅是劳务关系,不享受各种假日,有活时,节假日也要把活干完;也不具有最低工资待遇,我部与郑振立之间是干一天,有一天的报酬50元,不干活就没有报酬;因为是劳务关系,所以也没有社会保险;我部与郑振立没有加班工资,当天就这些活,干不完加会班也没有报酬。所以我部与郑振立之间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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