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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两项仲裁请求真的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广西-河池 01-02 16:49  悬赏 0  发布者:wjb75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9年11月因自建的网站转让给一地质公司时约定以每月3000元待遇聘用我为其网站管理员。因地质公司是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同一法定代理人,过一年后该集团公司就聘用我为其网络部经理。不管是地质公司的网站管理员,还是集团公司的网络部经理,我都尽心尽力拼命工作,后因当经理的待遇不得落实,便于2013年5月向集团公司申请辞去经理职务,同年7月中旬该公司无声无息地派人来接管经理职务,随之地质公司也于同年8月3日派人来接管网站管理员,在移交工作中,由于本人管理的一台摄影机不见,并与公司共同一直追查寻找至2014年5月无果,后于5月28日与地质公司达成赔付2000元的协议。我是个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法规知的甚少,在两个公司用工期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移交那时起公司就无声无息地不安排本人任何工作和停发工资,虽然找过公司几次,但仍不见他们安排工作,于是即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得到的建议是如情况属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集团公司和地质公司系母子隶属关系,于是就按如下的步骤申请了劳动仲裁:
1、2014年7月30日将两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告知两公司系各自独立法人公司,不能同案申请,但为弄清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可先将地质公司作为第三人,后即将地质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2、本人不服仲裁的裁定,便于2014年10月28日将两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告知两公司系各自独立法人,只能分案起诉,因地质公司还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告知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后再起诉。2015年4月27日以与地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仲裁庭告知地质公司原已作为第三人参与了仲裁诉讼,现该案已诉至法院,应等法院判决后才确定是否能对地质公司申请劳动仲裁。
3、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与地质公司无关联的判决,事以至此,2015年11月3日我才能对地质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申请劳动仲裁。
现在,劳动仲裁庭审理认定我提出地质公司“因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和“应支付未安排年休假补偿金”的请求事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请问:直到现在我与地质公司已是依法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公司的永久性员工,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移交工作之日至2014年5月28日赔付清算完成后,公司一直至今不安排工作和停发工资,意识到想要公司安排工作已是不可能,经过咨询才知道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于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人才申请了劳动仲裁。按照上述情况,这两项请求真的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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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2 16:54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两年。
追问:

象我上述的情况,真的超过时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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