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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9-01 01:45  悬赏 15  发布者:lbnnic……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中山 回答:(1)
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在浙江的一家电子公司,我从2004年进公司后就被派往广东的一个城市做售后服务,主要是针对我们公司最大的客户而设的售后服务,说白了就我自己一个人。从开始的1500到一年后工资加到2700,然后有固定的电话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等,工资也从2005年到现在一直没有变动过,因为我是长期长驻客户公司做售后服务,一般都只有过年的时间才回公司,后来几年都没有回去过了,公司也一直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等三金。从2008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加上客户公司本身的变化,我们的定单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还是没有改变我的工作性质。在全球金融危机面前,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前几天突然接到老板电话,说要把中山的点撤掉,对我的安排也说的含糊不清,我也明白,他的意思是就地解聘,我应该怎么去争取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补充: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虽然也没有工资条可以作为收入的证明,但是公司每月都会按照我的文档上显示的费用清单(电子版)汇款给我,我的清单上面有显示“工资及各项补贴”。我的联系地址是:cqflyer@163.com。期待你的来信。 谢谢!雷云翔 
另外,我也看了劳动合同法,根据82条,我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时间应该是从我就职的时间算呢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间算呢?而且要是打官司的话,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是可以在中山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不知道后续的执行能不能到实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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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程芝律师
  • 电话:15910592307
  • 2126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01日 08时27分
1、双倍工资从08年2月开始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社保问题起去社保机构投诉
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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