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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和 劳务派遣单位 合作终止,故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也同时终止。。

广东-广州 01-10 15:10  悬赏 20  发布者:yzb199……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 用工单位 和 劳务派遣单位 合作于2016.1.1终止,故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同时终止。在与单位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下解除我劳动合同(未到期),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以下条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下,如果不属于,能否以单位违法解约去仲裁单位?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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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0 15:15
这种情况不属于以下条例。
追问:

感谢黄律师百忙中抽空来回答问题。。
那不属于该条例,我是不是能申请仲裁告单位 违法解约?
让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6-01-10 15:23
你好,按合同约定处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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