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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造成倒欠公司40多天调休,已在一个月前提出离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

 01-13 09:33  悬赏 25  发布者:wmyqhm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是工程部的关系,签订的是6天制。但是实际情况,因为我是女生,所以呆在公司的时间多于工程项目上,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天制。现在我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得知因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公司算作我提前调休的,以至于现在我倒欠公司40多天工日。当时面试时,所说的情况视,在公司五天制,在项目上是六天制,没有说过在公司的五天制里,有一天属于提前调休的,但是签订合同时,财务却说在公司的时间属于提前调休,我后期因为发现和我的情况不太符合,与公司老板娘提出过,如果这样调休,那我岂不是倒欠公司的,老板娘当时回答是,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避免公司欠我们假,不会说是我倒欠公司的,但是财务每个月计算我的工作时间时都会计算我有4天的提前调休。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都不用发工资了,还有倒给公司工资,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吗?如果没有理由却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要怎么办?
问题补充:
老板娘在回答我这个问题时,我没有留下录音这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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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1月13日 12时29分
公司的说法违法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追问:

我有签订一个工资确认函,里面写了我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其中包括了基本工资和5天的加班工资,但是我的工作一直在公司本部完成了,都是按照公司本部的作息时间休息,公司对员工有两种合同,我所在的部门签订的是6天制合同。但是实际工作时间是5天,公司也是按照每个月工资发的,请问公司有权扣除我的工资吗?

回答:

不知道你为什么签订2份合同,如果你有这2份合同,你可以去劳动局了。

追问:

我没有签订两份合同,是公司有两种合同,我所在的部门签订的是6天制合同,其他的部门的都是5天制的。

回答:

你有没有合同呢?

追问:

我有的,我的合同是6天制的,因为我签订过一个工资确认函,我怕工资确认函会作为公司扣除工资的法律依据,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

只要公司说的调休,没有你的亲笔签字就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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