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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集团分公司注销,要求无固定期限员工重新与原集团另一家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广东-东莞 01-14 00:2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集团分公司注销,要求无固定期限员工重新与原集团另一家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有承认员工工龄和工龄的延续性,可是员工对新合同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变更后薪资的调整有质疑,故要求公司将其质疑的地方做修正,可是公司做修正后,基本属于同没休正一样,所以员工不愿签署新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不一致,导致最后没有签新合同,公司是否会补偿员工之前的年限(之前9.2年)即12月平均工资*9.5+1月,第二个问题,在没有签署新合同后,公司是否在赔偿年限后,把该员工的社保交满15年?求各位律师解答,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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