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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在60年任教66年被无故解除便打击报复现在有什么待遇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四川-达州 01-15 14:30 悬赏 0 发布者:冯长君 给我留言 回答:(3) 控告人杜横楷于1961年9月1日经新店乡(当时新店公社)与新店中心学校决定在四大队地命坎新办一所民办小学,需要民师一名,学校与被控告人万源市教育局(文教科)同意批准,控告人杜横楷任该校老师的;工资是民办公助,被控告人当时文教科补助每月5.5元生产队有学生读书的,集体凭记工分,与同等劳动力高出20%,办公费在生产队公益金支付。在1963年9月1日搬迁青山子,控告人杜横楷在青山子小学维修校舍、教室、报批采伐木料手续、做课桌、板登、黑板等(现在青山子学校课桌、凳子、黑板还是当时做的,可查)。有当时1963年新店公社中心学校校长郭由礼(已退休)教导主任赵东富(一退休),时任教师任寿元、向茂顺、魏开朝等为证,可调查。
1966年7月14日晚上11点半,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武装部长田光明组织四大队二生产队的持枪民兵等共计60余人将控告人的家包围,鸣枪三声,以搞“夜间演习”为由,以控告人杜横楷家来两个特务,窝藏在你家,把控告人家宅里宅外、楼上楼下等搜查,空无一人,之后,被控告人武装部长田光明在偏坡窝棚里为集体看守玉米(不让野猪吃玉米),被田光明在窝棚里找到用三八式步枪一阵毒打后说:“要交出两个特务,顽固捆起来送公社去住学习班……”。当时控告人杜横楷在学校学习,散会后回家得知,于7月16日找到田光明说:“组织民兵夜间演习,为什么侵犯人权,闯入民宅搜查,两个特务在什么地方?无凭无据,应当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毛主席教导的‘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其父亲是遵纪守法的”。而得到被控告人田光明打击报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到1968年8月31日被揪斗成《自由党》进行批斗,从此控告人杜横楷被解除教师身份至今。
控告人杜横楷在批斗期间不同形式刑罚,使控告人杜横楷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大拇指、中指、无名指长期麻木),控告人杜横楷被毒打后,不能走路,在家痛度岁月,控告人杜横楷父亲杜克永因为自己受冤被陷害成“自由党”,要求人保组查清事实真相,专案组长田国民要求其父杜克永交出控告人杜横楷,交不出人就是毒打,被活活打死;女儿杜成菊、儿子杜成安因患流感,去新店卫生院请医生,走在碑良途中,被田国民发现捆送生产队四合院公房里,捆、打、吊、跪左手用麻绳捆着从肩上反过去连右脚踝拐处捆起“背单枪”,右手捆住反肩后连左脚踝拐处捆着,两手脚齐捆,“背双枪”,背上的绳子交叉处用5寸长的小棒进行侧转搅拌的酷刑2日,导致控告人杜横楷未能请医生看病买药,造成杜成菊、杜成安分别于1974年1月30日、1974年2月4日死亡,杜成菊11岁、杜成安9岁,被活活拖死;妻子董自信因控告人杜横楷在1976年10月21日生产队召开批判控告人杜横楷斗争大会,董自信是分娩期,于22日晚被通知生产队四合院会场,情绪低下,于次日晚8点气死。
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专案组于1968年12月3日将控告人杜横楷的住房贴上封条,写着“四川省万源县草坝区新店公社四大队二生产队封锁管理”至1971年3月4日解封,控告人杜横楷从堦瞻上爸爸搬往屋内住。控告人杜横楷从1968年8月31日至1976年10月23日止,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批斗控告人杜横楷15次、大队6次、生产队120次,共计141次,每次批斗全部采取捆绑、吊、打、跪各种刑罚,造成控告人杜横楷终身残疾,(有证据)。
1970年11月3日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关押控告人杜横楷3日,在公社楼上看管人李春城(党委副书记)、1971年8月25日在新店公社李春城寝室有万源县法院吴连辉、草坝区武装部长雷太福、李春城三人刑讯逼供毒打控告人杜横楷3日,当时吐血昏倒在地,不省人事,1973年5月22日被军宣队钟队长、公社干部李成现押送杜横楷到新店公社拘留3日,控告人杜横楷伤后在新店公社诊所看病吃药票据被专案组多次抄家窃走。
并且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将其控告人杜横楷抢走,构成侵犯财产权。
1960年11月21日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四大队二生产队田国民带领多个社员砍走控告人杜横楷柏树两根,松树11棵;1967年至1974年生产队将离开个人杜横楷核桃树3棵果全打完。1969年7月2日田国民带队抢走控告人杜横楷私养母猪两头,本生产队社员花成富喂养一头,田光明的家属董子秀喂养一头,抢走后三天下猪崽九头。
1968年10月12日田队长唆使知青抢走控告人杜横楷2条狗、20只鸡、6只鸭子、10只鹅、土烟50斤、铜咀铁斗烟斗桿一根(父亲抽旱烟所用),杀猪刀一把(父亲是屠工),棒刀一根(防盗用具);1971年11月23日田国民克扣控告人杜横楷(1969年至1970年)口粮600斤,猪饲料粮400斤;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强制控告人杜横楷住学习班(1968年10月3日至11月15日)42天,1969年7月4日至9月23日计81日,1970年7月2日至9月5日计65日,1971年1月10日至2月23日计44日,1972年7月5日至9月18日计75日,1973年1月8日至3月4日计76日,1974年4月9日至9月2日计146日,1975年7月3日至9月26日计85日,1976年3月8日至7月29日计146日,总计757日。
控告人杜横楷多次书面向省革委、达县专区人保组、县革委人保组反映新店公社无数次,于1974年3月获得立案调查处理,四川省革委徐队长、达县专区公安处何处长、草坝区人保组等分别进驻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两年,并查清实情,控告人杜横楷反映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控告人杜横楷为“自由党”的事实,将弄虚作假材料全部当众当场烧毁,领导张发令在大会上强调:“从今日起,凡属原来没收抢走的各种物质、财产、粮食一律由新店公社党委收拢,再退回给原主……”。但是至今未兑现。而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专案组在执行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违背法律,实行棍棒交加,侵害控告人杜横楷的人生、财产权利,不管在哪里,或者在工地、在途中就将控告人杜横楷进行批斗,毒打等行为。导致至今没有处理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
1966年7月14日晚上11点半,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武装部长田光明组织四大队二生产队的持枪民兵等共计60余人将控告人的家包围,鸣枪三声,以搞“夜间演习”为由,以控告人杜横楷家来两个特务,窝藏在你家,把控告人家宅里宅外、楼上楼下等搜查,空无一人,之后,被控告人武装部长田光明在偏坡窝棚里为集体看守玉米(不让野猪吃玉米),被田光明在窝棚里找到用三八式步枪一阵毒打后说:“要交出两个特务,顽固捆起来送公社去住学习班……”。当时控告人杜横楷在学校学习,散会后回家得知,于7月16日找到田光明说:“组织民兵夜间演习,为什么侵犯人权,闯入民宅搜查,两个特务在什么地方?无凭无据,应当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毛主席教导的‘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其父亲是遵纪守法的”。而得到被控告人田光明打击报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到1968年8月31日被揪斗成《自由党》进行批斗,从此控告人杜横楷被解除教师身份至今。
控告人杜横楷在批斗期间不同形式刑罚,使控告人杜横楷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大拇指、中指、无名指长期麻木),控告人杜横楷被毒打后,不能走路,在家痛度岁月,控告人杜横楷父亲杜克永因为自己受冤被陷害成“自由党”,要求人保组查清事实真相,专案组长田国民要求其父杜克永交出控告人杜横楷,交不出人就是毒打,被活活打死;女儿杜成菊、儿子杜成安因患流感,去新店卫生院请医生,走在碑良途中,被田国民发现捆送生产队四合院公房里,捆、打、吊、跪左手用麻绳捆着从肩上反过去连右脚踝拐处捆起“背单枪”,右手捆住反肩后连左脚踝拐处捆着,两手脚齐捆,“背双枪”,背上的绳子交叉处用5寸长的小棒进行侧转搅拌的酷刑2日,导致控告人杜横楷未能请医生看病买药,造成杜成菊、杜成安分别于1974年1月30日、1974年2月4日死亡,杜成菊11岁、杜成安9岁,被活活拖死;妻子董自信因控告人杜横楷在1976年10月21日生产队召开批判控告人杜横楷斗争大会,董自信是分娩期,于22日晚被通知生产队四合院会场,情绪低下,于次日晚8点气死。
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专案组于1968年12月3日将控告人杜横楷的住房贴上封条,写着“四川省万源县草坝区新店公社四大队二生产队封锁管理”至1971年3月4日解封,控告人杜横楷从堦瞻上爸爸搬往屋内住。控告人杜横楷从1968年8月31日至1976年10月23日止,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批斗控告人杜横楷15次、大队6次、生产队120次,共计141次,每次批斗全部采取捆绑、吊、打、跪各种刑罚,造成控告人杜横楷终身残疾,(有证据)。
1970年11月3日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关押控告人杜横楷3日,在公社楼上看管人李春城(党委副书记)、1971年8月25日在新店公社李春城寝室有万源县法院吴连辉、草坝区武装部长雷太福、李春城三人刑讯逼供毒打控告人杜横楷3日,当时吐血昏倒在地,不省人事,1973年5月22日被军宣队钟队长、公社干部李成现押送杜横楷到新店公社拘留3日,控告人杜横楷伤后在新店公社诊所看病吃药票据被专案组多次抄家窃走。
并且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将其控告人杜横楷抢走,构成侵犯财产权。
1960年11月21日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四大队二生产队田国民带领多个社员砍走控告人杜横楷柏树两根,松树11棵;1967年至1974年生产队将离开个人杜横楷核桃树3棵果全打完。1969年7月2日田国民带队抢走控告人杜横楷私养母猪两头,本生产队社员花成富喂养一头,田光明的家属董子秀喂养一头,抢走后三天下猪崽九头。
1968年10月12日田队长唆使知青抢走控告人杜横楷2条狗、20只鸡、6只鸭子、10只鹅、土烟50斤、铜咀铁斗烟斗桿一根(父亲抽旱烟所用),杀猪刀一把(父亲是屠工),棒刀一根(防盗用具);1971年11月23日田国民克扣控告人杜横楷(1969年至1970年)口粮600斤,猪饲料粮400斤;被控告人新店公社强制控告人杜横楷住学习班(1968年10月3日至11月15日)42天,1969年7月4日至9月23日计81日,1970年7月2日至9月5日计65日,1971年1月10日至2月23日计44日,1972年7月5日至9月18日计75日,1973年1月8日至3月4日计76日,1974年4月9日至9月2日计146日,1975年7月3日至9月26日计85日,1976年3月8日至7月29日计146日,总计757日。
控告人杜横楷多次书面向省革委、达县专区人保组、县革委人保组反映新店公社无数次,于1974年3月获得立案调查处理,四川省革委徐队长、达县专区公安处何处长、草坝区人保组等分别进驻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两年,并查清实情,控告人杜横楷反映被控告人新店公社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控告人杜横楷为“自由党”的事实,将弄虚作假材料全部当众当场烧毁,领导张发令在大会上强调:“从今日起,凡属原来没收抢走的各种物质、财产、粮食一律由新店公社党委收拢,再退回给原主……”。但是至今未兑现。而被控告人新店公社专案组在执行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违背法律,实行棍棒交加,侵害控告人杜横楷的人生、财产权利,不管在哪里,或者在工地、在途中就将控告人杜横楷进行批斗,毒打等行为。导致至今没有处理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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