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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09-07 16:32  悬赏 0  发布者:宝公主can……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
政府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该地块修编为二类居住用地,迫使A公司为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作用地变更登记为居住用地,政府提出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请问A公司是否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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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09日 23时06分
如果土地的性质变化,就要根据变化交纳有关费用。至于规划合不合理,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起诉的范围。不过,如政府强行要求补交的话,这倒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这就要看政府的规划等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李大兴律师的回答。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改变用途后,一般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再重新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政府因城市规划,导致当事人必须依据新的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利用,其中的损失,是否可以依据依赖利益保护原则请求赔偿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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