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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职业禁忌者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广东-广州 09-08 20:11  悬赏 5  发布者:jxd1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08提1月入职到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08年6月安排一个有职业禁忌者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岗前未进行体检,劳保用品不合格,09年6月已一年时间,今年4月年度体检结果出来后,公司说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调离原岗位,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有可能比入职时还好点),请问该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法律刑事责任和能否得到赔偿?请问各位法律工作者的依据是什么?谢谢为盼
问题补充: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还有六十三条第二项(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以上两条是不是一定要告成严重的后果才会负刑事责任啊?现在去鉴定看是不是职业病,如果是,是否可以依这两条让公司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他明知道本人有职业禁忌,而且安排到了有职来危害的岗位工作,这个后果大家应该知道的,估计得到的,虽然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他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不知道各位律师会不会赞同我的说法。如果赞同就可以告他间接故意杀人。请各位律师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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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8 20:23
呵呵,首先声明一点,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我们都是律师。要求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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