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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物灭失 以及 原物的价值认定。

山东-滨州 08-30 10:30  悬赏 0  发布者:slaye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10年11月份购入一台iphone3G手机,委托快递公司邮寄,结果丢失,原价3000,快递公司只赔偿600,调解不成已起诉的当地法院,法院认为:只能调解不好宣判,因为赔偿肯定得赔偿,但是物的价值不好判定,不好判决,因为灭失了鉴定不了,发票价格为3000但是使用一个月之后价值就不知道了。 请问律师有没有办法证明原物的价值??  鉴证不可能了 因为已经灭失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该如何折价??  
如果调解 还是那600,如果我不同意  法院的意思就是驳回了。不知道法院是怕麻烦还是这事真的很复杂。
问题补充:
11月购入 12月邮寄  手机使用了不到1个月。这个价值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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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0 10:33
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追问:

已经灭失了 怎么评估? 找个相同的或者类似的? 原物去评估已经没有可能了,评估公司的结果法院支持么? 是不是必须找司法鉴定资格的评估公司?谢谢贾律师。。

回答:

同等型号的手机应存在吧,市场价应该有吧,扣除折价就是现值;
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应该认可。

追问:

这种情况我也问过法院,法院说得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评估的他们才认可。说调解了算了。不过才600。。 这是私下谈的, 法院工作人员的这种观点正确么? 半年前我买的是3000,手机是贬值产品,现在应该在1500左右,那我现在只能追偿这么多了么? 再次麻烦贾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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