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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

湖南-衡阳 01-26 09:53  悬赏 0  发布者:豆豆爸爸20…… 给我留言  回答:(1)
现实情况:员工小天09-12,12-15年与公司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12-15年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小天口头、微信方式与人事专员沟通,公司却一直拖延未与小天签订劳动合同(但照常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
补充:格式《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为:“双方同意,在本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按本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几个问题请求解答: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已与小天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小天是否可以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间(即2015年7月1日至今)双倍工资。
2、 如公司辩称公司虽未与小天签订合同,但原合同约定自动顺延。公司的辩称是否为诡辩呢?因前面的两次固定期限均为3年,本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是无效条款?
3、 小天打算离开公司以后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离职后再仲裁、诉讼时效等是否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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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6 10:49
从应当签订之日起,就视为无固定期。
追问: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小天是否可以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间(即2015年7月1日至今)双倍工资。
2、 如公司辩称公司虽未与小天签订合同,但原合同约定自动顺延。公司的辩称是否为诡辩呢?因前面的两次固定期限均为3年,本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是无效条款?
3、 小天打算离开公司以后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离职后再仲裁、诉讼时效等是否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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