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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09-02 17:23  悬赏 5  发布者:ray008……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今天(2011年9月2日),于应聘的公司签下一份试用期三个月的试用合同,但回家考虑清楚后感觉该工作其实并不适合自己,而合同上有注明旷工三天即属自动离职,合同于9月5日起生效,至12月5日止.合同只有一份,由该公司保管,请问如果我从合同生效日起直接旷工三天,该公司是否能够向我追究责任?若该公司恶意修改合同内容,要求我赔偿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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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7时33分
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没有必要直接旷工三天给用人单位以可口工资的借口。
而且旷工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要赔偿的,何必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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