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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很奇怪的劳动合同形式的疑问

 09-03 23:00  悬赏 10  发布者:faqliq……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黄浦区 回答:(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跟刚入职半个月的公司签合同,公司要求我们先签跟一家地方人事服务中心签合同,上面有写同意被派遣到我当前工作公司工作之类。然后才跟我签和当前所在公司的合同。
我问为什么要同时跟两个单位签合同,并且我面试时明确不接受派遣合同。如果是派遣性质,又如何需要跟所在公司再签一份合同呢。公司人事说这是为了缴纳社保之类,是那个人事服务中心来缴纳,我疑惑难道公司自己不能缴纳吗。
因为换工作很麻烦也入职不久不想再折腾了,所以也没好意思往下问。我想咨询一下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假设我这两份合同都签了,那么我到底是跟哪家单位建立了劳动或法律关系,又比如同时在重叠期限内签两个单位的合同本身是否合法,对我有什么不利之处。(另注:公司不让我们在跟那家人事服务中心的那份合同上当即签日期,公司也明确试用期不缴纳也不补交社保,是否是为了将来万一员工辞职因为社保未补交走法律程序做铺垫?)
恳请律师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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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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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9月03日 23时11分
1、你们和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
2、合同必须要有签署日期。
追问:

您好,问题就在,假设单单跟那个人事服务中心签合同被派到我所在的公司那我还能理解,现在是在此之下,再签订一份正常的与我所在本公司的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我跟人事服务中心是劳动合同关系,那我无需再跟公司签劳动合同了吧,而且听说派遣工合同最长2年。而我跟所在公司签订的看似正常的劳动合同是3年的。这算什么,我不知道自己跟哪家公司产生关系了。

回答:

根据“公司要求我们先签跟一家地方人事服务中心签合同,上面有写同意被派遣到我当前工作公司工作之类。然后才跟我签和当前所在公司的合同”的情况分析,你们和公司签的,不应该是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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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437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9-04 07:52
属于劳务派遣合同,但也要社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回复时间: 2011-09-04 08:46
单位想逃避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9-04 09:46
这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上是合法的。
试用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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