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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试用期但已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要补交培训费吗

江苏 09-16 01:24  悬赏 0  发布者:yh4187…… 给我留言  回答:(1)
1.签劳动合同后并未拿到合同,且所签的合同只有乙方个人信息,劳动期限(2011.08.01——2012.07.31),工作内容,乙方签字。
2.在合同中并未签署培训费的问题,且医院所谓的培训为岗前培训和医院培训(素质拓展)。
3.与2011.09.13日上交辞职报告,经护士长签字,科护士长签字送至护理部时被扣押,让我等通知,但一直未打电话给我,14号下午未去上班,经护士长通知去人事科,人事科领导说让我补交培训费等费用。
4.刚开始工作医院说试用期为3个月。
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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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27 09:27
无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约定的,一般不用交违约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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