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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过户问题

广东-深圳 09-17 15:35  悬赏 20  发布者:WEN100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2年8月,我在家乡(四川)县城购买一栋二手房产(面积共210平方米),两个门市加两层住房,按照契约(因当时没有鉴购房合同,以契约为准)的约定,卖方已协助过户了房产证,因当时我方不知道要过户土地使用证,因此契约上也没约定此条款,卖方隐瞒事情真相,在过户房产证的同时不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卖方(可能卖方为了减少契税,因契约中已约定,办证费用由卖方承担),直到2010年3月,买方想用房产作抵押去银行贷款,银行要土地便用证,才知道买房子时一定要过户土地使用证,于是我马上找到卖方,要求卖方过户此栋房产的土地使用证 ,并与卖方一再勾通,并承若过户办证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我方负责,可卖方怎么都不配合去过户.
 因此事重大, 我们要求卖方:
1.将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与我方,卖方说原件弄丢了.
2.那我们又要求卖方直接去当地国土局挂失或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与我方,去登报申请原土地使用证作废(作废原证后用房产证可顺利过户),可卖方坚决不同意.
3.卖方不配合的理由是:时间这么长了(2002-2010),当时没要,此事与他无关,叫我方不要再找他,如果一定要他帮忙,要我方给伍万块钱作为回报,他才会配合将土地证过户给我.
鉴于此种情况,我想资询律师:
1.我该怎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如果卖方坚持说当时(2002年)只卖了房子给我,而没有将此房产的土地使权卖给我,此种说法正确吗?
3.如果卖方将此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他人或用作银行抵压,这种情况可能吗?如可能,我又该怎样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4.如果卖方现在悔约,那我们双方以前鉴的契约还有效吗?
5.如我现在走法律途径,去法院诉讼,卖方还有义务帮我过户吗?过户的费用双方都应各自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吗?

以上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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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9-17 16:13
1,事情较复杂,建议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
回复时间: 2011-09-17 15:54
建议携带买卖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9-17 15:56
可见面详谈
回复时间: 2011-09-17 20:33
建议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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