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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广东-深圳 09-29 15:38  悬赏 15  发布者:ffs6530 回答:(6)
我是2008年7月1日入职,直到2010年9月1日才跟我签2010年9月到2013年8月31日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请问: 1.入职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我申请仲裁支付的话,请问,这个一年的仲裁时效是从入职的当天算起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算起?(我现在还在职) 2.在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那天未签订,那么,超过签订日期后的时间是否有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支付?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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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1 10:38
1,应从入职的第二个月算起,你的情况已过了诉讼时效,不能要求双倍工资了。
回复时间: 2011-09-29 16:06
已过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9 16:58
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超过一年的时间视为已经存在无固家期限合同,不再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了。
回复时间: 2011-09-29 18:22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视为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9 20:02
已过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9 21:01
你已经超过了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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